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蔡某将一面锦旗送到海伦市人民法院,锦旗上印有“您是正义的使者,明法弘道,守正公平,敬业为民”,以此表达对民一庭法官邵建强秉公办案,为民服务的诚挚感谢。
2024年4月15日,被告陈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蔡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使蔡某遭受了严重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明陈某系张某聘用的司机,二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后依法追加了张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另查明,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和保险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蔡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九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保险公司立即向蔡某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
锦旗虽轻,却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办案质效的认可,语句无华,却蕴含着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肯定。今后,海伦市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地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司法需求,增强履职本领,强化为民担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实际行动彰显新时代法院人的担当和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