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向当地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一起买卖居民身份证案。该案犯罪嫌疑人原本是为了竞聘工作岗位,却因法律意识淡薄,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麻烦。
2024年11月,为贯彻落实“冬季行动”部署安排,景宁县公安局东坑派出所组织警力到辖区各项目工程开展安全检查和人口管理工作,深入排查项目安全隐患、企业内部矛盾以及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情况。
期间,民警对一项目公司人员老刘查验身份证时,发现该身份证防伪标识存在异常,老刘对民警的询问也是支支吾吾,随后民警启动调查核实程序,证实该身份证上信息与老刘实际信息不符,最终老刘也承认了自己这张身份证是假的。
老刘向民警坦白,自己因年龄问题无法竞聘现在的工作岗位,他把这件事情告诉了儿子小刘,小刘突然想起自己在手机上看见过制作身份证的信息,于是立即找到这条信息联系了对方,根据老刘的要求,对方为老刘伪造了一张“年轻9岁”的身份证,并收取了260元的费用。
老刘还告诉办案民警,虽然“新身份证”到手了,但是每次使用时都是胆战心惊,生怕被发现端倪。
小刘到案后,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向办案民警提供了卖家信息,并表示是对法律的漠视和侥幸心理害了他父子俩。
警方提醒
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律规定证明公民身份效力的法定证件,制作、买卖、使用假证或盗用他人证件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广大市民如若发现相关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沈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