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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1/07 18:48:34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法院:判决后主动履行 为这名被告的诚信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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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法官,你好。我是XX案的被告宫某,判决书我已经收到了,我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我刚卖完苞米,想到法庭履行判决义务,麻烦你们通知一下原告。”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法院山河人民法庭赵海涛法官接到当事人宫某打来的电话,表示要履行判决,希望在法院的见证下完成。

宫某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宫某未能偿还,原告诉至法院。本案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法院山河人民法庭审理后,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判令宫某返还原告67000元。判决送达后,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判后答疑,双方对判决内容均无异议。承办法官向被告宫某司法释明,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会产生的后果,督促其自动履行,被告宫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会尽快筹措钱款支付给原告。

2025年1月2日,宫某带着现金早早地来到了山河法庭,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主动将判决的部分款项交到原告手中,对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实质解纷为导向,积极开展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执行工作,以判后答疑、司法释明、执行通知前置等当方式,引导当事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转变,有效提升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积极性。不仅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今后,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法院将持续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引导并鼓励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努力让当事人的权益低成本、短时间、高质量地兑现,为诚信社会和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 -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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