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棱法院接到绥棱某银行诉赵某林、王某霞、陈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状。递交诉状时,原告代理人告知,三被告有两位不在绥棱县域内,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9日,陈某平以自愿为赵某林、王某霞提供担保的形式向绥棱某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审查合格后,双方于2022年12月29日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金额200,000元,约定到期日为2024年11月10日。贷款到期后,在银行多次催要下,于2024年12月2日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169.96元,剩余借款本息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原告代理人表示,双方有调解意愿,但对还款时间未达成一致,希望通过法院进行调解,并获得拥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考虑到调解当日三被告均未在绥棱县内,于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线上视频调解。调解员向双方阐明利害关系,讲事实、摆道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赵某林、王某霞于2025年3月30日前返还绥棱某商业银行借款本金176,000元,支付利息2,316.36元,本息合计178,316.36元,并按年利率7.725%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1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对赵某林、王某霞所负债务,陈某平负连带责任。在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线上确认调解笔录后,这场纠纷落下帷幕。图片
随着时代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调解需求,绥棱法院不断优化纠纷化解渠道,加快纠纷化解速度,提升纠纷化解效率。下一步,将继续全面贯彻“四化四解四到位”工作要求,妥善处理民事纠纷,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