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动车为大家的出行带来了便利,然而骑行单车后乱停乱放,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造成事故谁担责?
共享电动车超出骑行范围断电,骑行者直接停在路边
基本案情
被告某科技公司系蜜果二轮电动自行车(车架号或编号210429000527)的使用权人,通过租赁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线上程序负责该车的运营维护并获取收益。2024年3月25日晚上,被告李某某租赁蜜果二轮电动自行车(车架号或编号210429000527)使用;当天晚上10点45分许,当骑行至金溪县疏山北路某路段时,被告某科技公司因被告李某某骑行超出了区域范围而锁车并收取了30元的调度费、2元的租车使用费,共计32元,被告李某某遂违法将该车停放在道路最右侧车道上。次日早上,受害人方某某骑一辆二轮电动车沿金溪县疏山北路自南向北行使,5时45分许,行驶至案涉蜜果二轮电动自行车停放路段时,因受害人方某某骑行车辆未确保安全驾驶,撞到前方的蜜果二轮电动自行车后,发生侧滑摔倒,造成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金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方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在本次事故中具有主要过错,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在本次事故中具有次要过错,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涉蜜果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本次事故发生时未有保险。
共享电动车未按规定停车
裁判理由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李某某在案涉车辆断电后,未及时将车辆推行至附近人行道等安全停放点,而是直接将案涉车辆原地滞留在机动车道上,给来往车辆的交通安全造成了巨大隐患,最终酿成本案交通事故。因此,李某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且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因李某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其应当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即30%的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与李某某系租赁共享电单车关系,某科技公司作为共享电单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因李某某使用车辆后违规停放,某科技公司在收取了李某某支付的30元车辆调度费后,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案涉车辆未按规定停放的状态应当是明知状态,在此情况下,旭方公司在长达七个小时未及时派出工作人员将案涉车辆转移至安全停车点,未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挪车义务、防范化解交通事故风险,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某科技公司应当在其过错范围与李启杰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毛某某、方某1、方某2各项损失138685元,扣减李某某已垫付款23000元,李某某还应支付毛某某、方某1、方某2 共115685 元;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38685元范围内与李某某共同赔偿毛某某、方某1、方某2各项损失69342.5元。
共享电动车因超范围断电而停在路边
典型意义
本案例为共享单车未案规定停放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经济下的一种新业态,具有分散性和用户的随意性,且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使得共享单车在使用中乱象频发,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特别是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可能涉及骑行者、被侵权人、运营者等多方责任主体,此时如何划分各方责任,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本案聚焦共享单车未按规定停放致第三人损害,合理划分责任比例、妥善平衡各方利益,既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考,又提醒有关骑行者和运营者各负其责,分别管好用好共享单车,共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