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接到一起关于写真馆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据介绍,案件起因于今年10月,张某一家来到吴某经营的一家旅拍写真馆租赁服装道具等,准备去景点拍摄打卡,却不料接下来的几天,这些租赁下来的所有物品并未回到吴某手上,而是被张某擅自带回了家。吴某奔波追寻数日无果后,无奈将其诉至延吉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约5000元损失费。
延吉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一直联系不到被告张某,考虑到吴某失去的服装等物品都是写真馆的重要经济来源,法官加快推进案件进程,利用旅游打卡的实名制特性,在网络购票系统等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与数据平台开展搜寻工作。终于精准找到张某及其家人的联系方式,并与张某及其家人沟通交流,坚持对其进行释法说理,说明其行为不良的影响及后果,最终他们同意将带走的物品原样归还给吴某,吴某当即撤诉,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在经济往来中,常有商家如此案一样,和消费者单单制定口头协议,口头协议虽简便易行,但存在较高风险,极易发生关于商品价格及报酬的争议、标的物的数量无法确定的隐患等,甚至会给一方否认合同关系的机会,如此对受损者来说,没有书面形式的客观材料,“对薄公堂”时会难以举证。因此,商家在经济活动中,不要为了一时便捷而忽略书面合同签订的重要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