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计某某要求与被告依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计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与被告婚前沟通甚少,彼此缺乏了解,婚后一年两人性格不合且长期无法正常沟通,导致家庭矛盾重重。庭审过程中,被告依某某则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能有机会修复夫妻关系,并向法院陈述了双方曾经的感情基础以及近期为改善夫妻关系所做出的努力。
主审法官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产生了一些摩擦,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修复和改善的可能。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谐的原则,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并鼓励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与理解,努力解决现存问题,珍惜彼此的婚姻关系。
此次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审慎态度,也向社会传递出维护家庭稳定、倡导夫妻相互扶持的价值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规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一起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