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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2/26 05:46:26

四川彭州:商铺玻璃门遭弹弓射击碎裂 嫌疑人因报复被警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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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5日凌晨5时许,四川彭州濛阳派出所接到一起群众报警,称自家商铺的玻璃门突然碎裂,怀疑遭到人为破坏。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响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并收集相关证据以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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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尽快锁定嫌疑人,民警调取了店铺及周边监控录像进行细致查看。经过反复比对和分析,民警成功锁定了嫌疑人陈某。监控录像清晰显示,在凌晨2时许,陈某驾驶电瓶车行至商铺门口,停车后从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拿出弹弓,对准商铺的玻璃门进行射击,导致玻璃门瞬间碎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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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掌握了确凿证据后,民警迅速展开抓捕行动,成功将嫌疑人陈某抓获。经审查,陈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据陈某交代,他之所以采取如此极端行为,是因为对方曾经诋毁自家店铺的菜品不新鲜,对此他一直怀恨在心。为了报复对方,他选择了使用弹弓击碎对方商铺的玻璃门。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彭州公安表示,将依法对陈某进行处理,并提醒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要随意损坏他人财物,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法律链接: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泄私愤、报复等动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故意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乃至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行为的对象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根据行为是否达到“严重情节”,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1.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何为“数额较大”“严重情节”,《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做了进一步细化,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其他行为是否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2.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即行为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情节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 -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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