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某短视频平台创作者,为了吸粉,追热点、找噱头,成了他吸引流量和赚取收益的重要手段,然而,李某和朋友参加一次摔跤表演时朋友张某却意外受伤,并将其连同两名被告诉至法院,责任又该如何厘清?
2023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其山庄B区美食烧烤小吃区域及部分房屋租赁给B公司。王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眼看山庄生意不佳,为吸引游客,王某特联系某短视频平台粉丝量较多的李某到该山庄进行为期两天的摔跤表演,并向其支付7000元。活动场地由王某布置,并按照李某的要求备足了厚实的沙场,场地外围有栏杆。李某又以每天300元的表演报酬联系朋友张某几人参加表演。2023年3月,张某在摔跤演出时意外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骨折,后到某正骨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先后共花费医疗费22273.76元。后李某来看望原告,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600元作为劳动报酬。因各项费用协商不下,张某将王某、李某及A山庄诉至伊川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务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余元。
伊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经常与其他朋友参加此类表演,应对摔跤运动存在的风险、自身的运动水平有明确的认知,其在摔跤表演过程中受伤,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被告王某提供摔跤场地,该场地铺有细沙,王某也在原告受伤后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存在过错。被告A公司仅系摔跤场地的管理者,因王某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A山庄也不存在过错。虽被告李某联系原告参与摔跤表演,但两人同为表演者,其并非为组织人,且原告李某也是为赚取报酬,自愿参加,故李某对原告摔伤不存在过错。原告主张三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但在该次活动中,被告王某为了吸引游客,提供摔跤场地;被告A公司作为经营管理者,该比赛的进行,能为该公司获得利益;被告李某参与摔跤,并对比赛情况在短视频平台进行播出吸粉。三被告均可从该次摔跤表演中获得利益。根据公平原则,由被告王某、A公司、李某对原告的损失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较为合理。故酌定被告王某补偿原告损失的10%即4692.05元;被告李某补偿原告损失的10%即4692.05元;被告A山庄补偿原告损失的5%即2346.02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近年来,在流量经济的刺激之下,不少短视频博主为了聚集人气、博取关注,会上传类似本案中“摔跤表演”这样存在一定危险性的网红视频,极易引发事故。事实上,这样的内容传播缺乏社会责任感,不仅危害自己与他人的身心健康,部分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绝对不是一句“好玩”就能搪塞过去的。在此要提醒广大短视频制作者,要摒弃以无意义、猎奇、低俗的社会价值表达企图打造短视频爆款,多制作弘扬正能量、传达主旋律的优质视频,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张鼎铭 朱丙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