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然而伴随而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酒驾、醉驾,已成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今天,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深刻认识危险驾驶罪的严重性。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7日22时37分左右,被告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宜禄街邮政营业厅门口时,撞向对向正常行驶的王某的电动自行车,致被害人王某受伤。期间,王某及其同事李某阻拦武某某离开事故现场的过程中,武某某殴打王某及李某。经鉴定,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04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武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酒精会严重影响驾驶员的判断力和反应速度,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亲朋好友聚会,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酒驾,同桌人也要尽到提醒监督义务。同时,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为了家人的幸福,广大居民要守法出行,文明驾驶,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杨佳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