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诉前鉴定案件,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2024年4月24日,高某驾驶机动车沿长武县尧头村道自南向北行驶至肇事点,致己车右侧前部与右侧相同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车车左侧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在长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随后李某将高某与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长武法院,并申请鉴定自身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在诉前鉴定质证时,经过办案人员与三方当事人的联系沟通,发现了保险公司有调解的意愿。法官在查阅了案件卷宗后立即联系了各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且约定了时间共同前来法院调解此案。在调解过程中,李某提出了自己的赔偿方案,但该方案请求数额偏高,结合李某受伤住院治疗情况,法官耐心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李某做出了阐述和解释,李某明白了各项费用的法定标准后,适当的降低了自己赔偿数额。接着法官又与保险公司沟通,将李某年龄过大,家境贫困,平日还需务农的实际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希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内适当照顾。保险公司表示理解李某的困难情况,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可以适当予以照顾。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之下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保险公司互相让步,达成了一致协议,当天长武县人民法院出具了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保险公司向原告申请人李某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6万元。
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保险公司方面的代理人表示,长武法院的法官工作认真细致,专业周到,整个调解过程合情合理,令人心服口服,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律温暖和公平正义。(任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