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XX,这是我的新号码”
“我的手机掉了,我用朋友的手机给你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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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从“猜猜我是谁”到“我是你的领导”或者“我是你的女儿”,伪装的身份越来越多,冒充的身份也越来越多,冒充身边的熟人进行诈骗的案例也是层出不穷,近日,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冒充他人借款的诈骗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初,被告人杨某在陕西省长武县某小学附近捡到一部手机,将手机关机后带回出租屋。11月2日,杨某打开该部手机,给手机微信好友“麻经理”(被害人张某某)发送微信消息,以急用钱为由向其借钱。由于手机机主王某红微信支付设有密码,杨某遂让张某某添加自己微信好友,将借款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上,以便自己支取。2022年11月2日至5日,杨某先后以此方式骗取张某某9000元整。2022年11月10日,杨某乘坐宁某(一名司机)的车前往西安的途中,想从宁某处换取现金,遂又以急用钱为由让张某某给宁某转账1200元。杨某将宁某微信推送给张某某,张某某加上宁某微信后向宁某微信转账合计1200元。宁某收到1200元转账后,将1200元现金转交杨某。综上,被告人杨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10200元整。
2024年7月5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0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102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不法分子会利用亲朋好友间的信任关系,利用花言巧语想方设法降低被害人的防备心理,骗取财物,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起刑事诈骗案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防范意识、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时,对于诈骗行为,应及时向警方报案,维护社会的公正和诚信。(杨佳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