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被告李某购买了宜阳县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房屋交房后,李某一直居住在外地,便没有缴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多次与李某联系催收物业费,但李某以自己尚未入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多番沟通下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于是物业公司将李某起诉至宜阳法院,要求李某向物业支付自交房之日起拖欠的物业费。
被告李某称,自己买的房子还是毛坯房,没有装修也没有入住,自己从未享受过物业服务,不应该缴纳物业费,并拒绝出庭应诉。
判决结果及裁判思路
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徐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物业公司来说,服务的对象不是个人,而是整个小区,即使部分业主不居住在小区,物业服务依然在继续,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保养,对小区内保洁,小区绿化管理、维护小区安全等。因此物业公司基于合同履行服务义务,业主同样也应依据合同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5700余元。(杜旭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