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的耐心调解,不仅帮我们解决了多年的抚养纠纷,更彻底解开了我们的心结啊!”在签完和解协议的那一刻,当事人激动地说道。近日,洛阳中院与汝阳法院上下联动联合发力,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修复了破裂的亲情,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丈夫甲与妻子乙系再婚家庭,两人各带一子共同生活,婚后不久双方于2012年又生育一女小丙。后二人感情破裂,于2021年11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小丙由丈夫甲抚养,必须在县城上学,妻子乙每年承担8000元抚养费,可随时探望。后因妻子乙在县城买房,小丙跟随妈妈乙生活较多,并写下愿与妈妈生活的书面说明,妻子乙于2024年8月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丈夫甲称妻子乙也长期在外打工,小丙实际被妻子乙的儿子照顾起居,且小丙成绩下滑,视力下降,出现了健康问题,丈夫甲欲上门探望女儿遭妻子乙多次报警阻拦,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案件处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进行多次调解,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考虑案件实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洛阳中院二审主办法官刘宏伟全面掌握案情后,抓住案件争议焦点,认为此案关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亲情关系的延续,为最大程度满足子女健康成长的利益需要和幸福感受,提出了轮流抚养的调解思路,秉持“调解优先”原则,从法理、情理、事理分析轮流抚养的优势,与一审法官共同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
2024年12月3日,因原告在外地打工,无法进行面对面调解,刘宏伟专门到汝阳法院与被告会面,与一审法官再次对被告进行调解。经法官们的不懈努力,当天下午双方达成轮流抚养的调解协议。至此,双方的变更抚养权之争,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谨与公正,更彰显了法律背后的人文关怀。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并非小事,应当从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为未成年人营造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丁乐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