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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2/04 10:32:47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交通事故起纠纷 法院调解护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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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达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开纠纷“死结”,铺就和谐之路,切实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5日,在安达市牛街与拓荒牛路交叉口100米处,被告陈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南向北倒车过程中,与行人费某相撞,导致费某受伤。该事故经安达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原告费某无责任。该小型客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原告费某多次与陈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各项赔偿共计17,025.22元。

调解经过

在调解过程中,陈某担心赔偿过多影响生计,保险公司也对部分赔偿项目存疑。承办法官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明确理赔范围,同时向陈某说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陈某换位思考,理解费某的处境。面对费某,承办法官在安抚其情绪的同时,客观指出其可能存在的不当之处,避免其过高预估赔偿价格。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理性看待问题。经过多轮协商,原、被告最终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下一步,安达法院将继续秉持公正、高效、便民的司法理念,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中,不断优化调解机制,为构建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和社会关系不懈努力,用心用情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真正做到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责任编辑 -李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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