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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30 11:41:38

四川邻水县法院:这份恋爱“风险”提示单,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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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法官:“你们两个在一起生活这么久,转账金额的一部分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开销了,现在以民间借贷的理由全部要回去,从法理和情理角度来看都没有依据。”

  杜某:“我当时转账给她的时候,她说的是替我保管呢,虽然我们共同用了一部分,但是这个钱也不是我赠与给她的,现在她再怎么也要返还一部分钱给我吧。”

  王法官:“转账金额的确不是全部用于共同开支,也不属于无偿赠与,从情、理、法来看,你酌情返还一部分才为合适。”

  谭某:“我在家照顾他和他母亲这么久,没有功劳也有苦劳。除去我们共同已经花费的部分,我同意返还一部分。”

  这是四川邻水县法院法官调解的一起因同居期间转账引发的纠纷。

  案情回顾:

  杜某和谭某于2021年3月相识网络,同年4月开始同居。同居期间,谭某在家操持家务并照顾杜某的母亲,杜某因在外工作便时常转账给谭某。2022年8月,双方感情破裂导致分手,杜某认为在同居期间转账给谭某的款项中,剔除含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后,剩余的33,352元属于借款,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谭某理应偿还借款。

  被告谭某辩称,与原告杜某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互相有较为频繁但数额较小的经济往来,主要是为了共同过好生活,恋爱期间有经济往来符合常理。此外单从各方支出的金额来看,被告向原告转账合计13,383元;从数额上相互抵扣,也只能认为是原告杜某在恋爱期间多付出了19,969元。

  承办法官在了解到案情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转账次数较多,且双方关系特殊,调解是化解此次纠纷最好的方式。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并对账目当面进行核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谭某向原告杜某返还人民币9000元,双方纠纷就此终结。

  法官说法:

  情侣在交往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活和增进感情,产生经济往来在所难免,但是在双方感情破裂时,由经济引发的纠纷也不少见,甚至会对簿公堂。同居共同生活期间,互相转账、借钱到底应该怎么认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情侣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借钱,一般情况下可认定为赠与和借贷两种情况。

  赠与:双方产生的基本生活费用,例如买菜做饭、特殊节日的红包,或者平常一些小额的红包、经济往来等,这些情况都可视为赠与,双方当事人无法要回。对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大额资金转账、车辆赠与、房产赠与等行为,如果无法实现婚姻目的,一方当事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借贷: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如果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转账用于个人使用,且不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一般认定为借贷关系。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在此建议情侣双方在恋爱期间,可以建立适当的账目,尽量保持各自财务独立,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唐桔)


【责任编辑 -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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