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抗诉纠正漏判,被告人承担应有刑责
最高检抗诉于某庆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获最高法改判
本报讯(记者樊悦池)被害人不服二审判决申诉后,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且量刑畸轻,能否改判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近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获悉,经最高检抗诉,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最高检抗诉意见,对于某庆故意伤害案依法再审改判,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某庆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已执行)。这一判决结果也是对上述问题作出的明确回应。
20多年前,于某庆与李杰(化名)因生意竞争结怨,于某庆指使其雇员汤某虎将李杰打成重伤。于某庆仍觉得不够解恨,其与汤某虎又商议毁坏李杰新购买的小轿车,后汤某虎放火将车烧毁。2005年2月,江苏省建湖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于某庆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故意伤害罪、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汤某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人须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上诉后,2005年4月,盐城市中级法院改判于某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汤某虎犯故意伤害罪、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害人李杰不服,先后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最高法申诉。2009年2月,最高法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指令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判决撤销于某庆故意毁坏财物罪确属法律适用错误,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原第386条“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于2015年4月裁定维持二审判决。李杰与汤某虎不服,认为原判决遗漏被告人于某庆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致量刑畸轻,先后向江苏省检察院、最高检申诉,最高检指令江苏省检察院依法审查。江苏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再审裁定确有错误,于2021年8月提请最高检抗诉。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经审查,认为于某庆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再审裁定错误适用“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维持原二审的错误判决,产生新的法律适用错误。2023年10月,最高检向最高法依法提出抗诉。最高法经审理,采纳最高检的抗诉意见,于今年5月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对记者说,对于再审能否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分不同情形: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单方申诉启动的再审案件,一般不宜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对于原审被害方申诉引起的再审,或者案件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确有错误,量刑明显畸轻的,可以加重改判,不应将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排除在纠错范围之外。
“该案的抗诉改判,对错误裁判进行了依法纠正,最终让双方矛盾化解,案结事了,是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力践行。”旁听庭审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等对该案办理表示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