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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09 09:37:56

湖北省恩施州:发布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实质化运行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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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中央、湖北省委、恩施州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巩固深化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工作成果,恩施州法院创新“立审执管一体化改革”,推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实质化运行,积极回应企业司法需求,并作出针对性防范和处置,努力将司法活动对企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案例一

“活封活扣”解难题,助力评估“黄”转“绿”

——某型材经营部申请执行某模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型材经营部因某模架公司到期未支付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材料款,向宣恩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模架公司在工业园区内厂房关闭,内有机器设备,无法联系。经评估,该案为经济影响较大的“黄色”等级。为避免“竭泽而渔”,经申请人同意,法院对案涉生产设备采取灵活的查封措施,生产设备可继续用于生产经营,暂不进行拍卖,但被执行人不得将生产设备及生产资料进行转让、抵押或出租、赠与。同时,对被执行人经营资金进行监管,保证经营资金先行支付申请人的设备款。“活封”期间,模架公司恢复正常生产,并与型材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宣恩县法院创新推出“法院+企业”双向分级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分为影响重大的“红色”,影响较大的“黄色”,影响轻微的“绿色”三个等级,根据分级结果作出针对性处置措施,确保最大限度减少诉讼对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本案是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机制的生动实践,执行员在与申请人、被执行人充分沟通交流后,综合研判作出评估结论,“靶向治疗”,在不影响申请人权益实现的前提下,精准选取对企业经营影响最轻微的“活封”措施,最终实现共赢。

案例二

做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优化办案思路

“五年、十期、零息”调解结案为企业减负

——闫某与谢某、某茶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闫某诉被告谢某、某茶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谢某、某茶叶公司银行账户280万元。在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时,承办法官认为如果机械办案,可能会“拖瘦”“拖垮”企业,遂决定先行调解,让企业轻装上阵,“造血”再生。通过庭前调解3次,庭后调解2次,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五年、十期、零息”付款的调解协议,并解除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流动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案涉企业是中国第一家获得德米特转换期认证的有机茶园标杆企业,品牌形象十分重要。本案诉讼期间正值茶叶收购旺季,判决后进入强制执行,可能导致企业陷入更多诉讼。利川市法院基于兼顾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理念,将调解运用到诉讼全过程,既为被告企业赢得恢复时机,同时保障了原告的胜诉权益。

案例三

实质评估灵活调解 为企业纾困解难

——某银行诉某体育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体育公司经营户外运动基地,打造完成国内为数不多的顶级攀岩线路,是当地精品旅游线路中的重要一环。但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收入锐减,公司经营困难。2024年1月,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某银行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建始县法院对该案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以“放水养鱼”的理念组织双方达成调解,银行同意为该公司延长还款期限,同时降低利率。经回访,自2024年5月以来,该公司客流回升,经营状况逐渐向好。

【典型意义】

本案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社会评价等方面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实质性分析、评估,并采取“调查+评估+调解+回访”的方式,让企业“化危为机”,最大限度减少了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负面影响,达到让涉案企业“活下来、留得住、发展好”的良好效果。

案例四

保障各方权益 引入资产收购破解执行难题

——巴东某建筑公司与湖北某农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农业公司矿泉水水源修复工程。因工程款支付纠纷诉至法院,判决农业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90余万元。农业公司只有上述工程设施及部分土地可供执行,且因属重资产与水资源产品相关,拍卖无果。巴东县法院对案件进行了经济影响评估,认为宜运用府院联动机制,通过招商引资盘活全局,遂协调某国有公司收购了农业公司全部资产。该案顺利执行完毕,余款还化解了农业公司拖欠民工工资的信访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深入评估执行对涉案企业的经济影响,在查封的资产难以变现的情况下,巴东县法院创新执行模式,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与资产属地政府招商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推介处置资产,创新性引入国企收购被执行资产,并接手项目继续开发,推动项目建设顺利投产投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

“打包”化解解难题 多方听证写好营商“大文章”

——某眼镜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罚款案

【基本案情】

某眼镜公司主要从事配镜及眼镜销售业务。2023年4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确有违法经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48235元的行政处罚。眼镜公司对罚款数额不服,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恩施市法院对涉诉企业进行实质性分级评估,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列席该案听证现场,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罚款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司法职能,按照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要求对案涉企业进行评估,并组织公开听证调解,不仅实质性化解纠纷,还帮助企业纠正了违法行为。案后通过回访,督促协助企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揽子服务”为企业实质减负,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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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推进“破产预重整”引导 帮助小微企业“涅磐重生”

——湖北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湖北某公司是一家生产轻质碳酸钙、氧化钙等加工、销售企业,获评恩施州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销售渠道不畅、停工停产、生产设备老化,陷入经营困境,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来凤县法院进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为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决定对该公司进行预重整,引导管理人积极争取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引入投资人投入400万元用于公司设备升级改造,推动管理人与邻县企业达成合作意向,拓宽销售渠道。经多方努力,湖北某公司快速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灵活运用预重整、重整程序获得融资盘活项目,挽救危困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来凤县法院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对企业的救治功能,在加强府院联动的同时,坚持“多重整、多和解、少清算”的破产审判思路,努力确保企业“生产不停、职工不走、市场不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七

“诉前保全+诉前调解”打好为企解纷组合拳

——某工贸公司诉某服务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工贸公司与某服务公司就鸡蛋采购事宜签订买卖合同,后因160余万元货款未付发生纠纷,某工贸公司向来凤县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承办人经评估认为,涉案金额回款对原告公司经营影响大,账户被冻结又严重影响被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决定开启涉企案件“绿色通道”,组织双方诉前调解,实质性化解纠纷。最终,双方达成继续履行合同并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查封措施得以解除。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快速解纷均表示赞许。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推动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实质化运行,积极探索“诉前保全+诉前调解”创新模式,“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实现矛盾纠纷快速、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规范涉企财产保全,加强调解工作,高效妥善处理纠纷,既保障了困境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又促使小微企业快速回笼资金,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八

收紧罚款的“紧箍咒” 持续向优化营商环境发力

——某康养公司诉某城市管理局等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康养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某市政工程公司承建,该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2023年6月,案涉项目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3年 9月,某城市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建设单位某康养公司处罚款329522.63元,对施工单位某市政工程公司处罚款10000元。某康养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故诉至法院。巴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康养公司在处罚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某城市管理局的处罚决定过罚不相当,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应有之义。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客观原因、主观过错及危害后果等因素与情节,衡量处罚的必要性,体现审慎包容的执法理念。人民法院在办理涉企行政案件时,坚持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实质化运行,以“如我在诉”的意识,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作出裁量,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九

涉企执行巧权衡,权益兼顾共双赢

——某建设公司与某电器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因与某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咸丰县法院执行事务中心当日即通过网络查控查封了某电器公司唯一银行账户。执行法官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后认为,被执行企业是本地明星企业、纳税大户,信用较好,且刚签订了一笔大额订单,查封将导致订单无法履行,影响企业信誉,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鉴于此,执行法官力促双方执行和解,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解除账户查封。

【典型意义】

咸丰县法院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巧妙平衡涉案企业各方利益,避免执行查封“一扣了之”。通过执行和解,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企业的权益,也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避免“一个案件拖垮一个企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十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搭上“一站式”服务企业快车道

——某银行与湖北某公司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刘某、向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某银行借款620万元。合同签订后,湖北某公司以自有多处不动产提供抵押。银行按约发放贷款后,因刘某等未按约定还款发生纠纷。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得知诉讼费需要6万余元,表示企业现在发展困难,无法负担诉讼费。经诉讼服务引导,该案最终通过综治中心、司法所等进行诉前调解,再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方式妥善处理。对案涉抵押不动产无法变现的问题,通过执行拍卖、变卖等程序予以解决,保障银行及时收回了贷款。

【典型意义】

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有力保障。该案例是鹤峰县人民法院“一站式”办理涉企案件的有力探索。本案适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低成本、高效化解纠纷,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为企业发展赢得了时间,还挽回了银行损失,达到共赢双赢的效果。(刘君)

【责任编辑 -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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