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建立系双向选择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强调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予以倾向性保护的理念,也注重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充分尊重,但用工自主权的随意行使,可能会为用人单位带来相应的不利后果。
原告贵阳某公司于2018年9月与被告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因生产经营不善及资金回收困难,持续拖欠被告李某等人数月工资。2024年6月16日,李某等员工索要工资未果后遂回家等待通知,原告以被告李某无故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于2024年6月23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被告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原告需向被告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余元,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系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范畴。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有边界和尺度,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原告主张被告无故旷工,被告主张索要工资未果后系原告口头通知回家等待消息,综合案件起因系原告拖欠被告等人工资,结合原告存在因无生产需要临时通知员工休息的客观实际,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李某存在旷工的主观故意,且原告在向被告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前,并未通知被告李某返岗。庭审结束后,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和调解,原告贵阳某公司承认未经通知而直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目的系免除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也陈述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公司管理较为人性化,故自愿作出让步,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由原告对被告李某作出补偿。原告表态对同期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将会主动联系进行赔偿。
法官寄语
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局面,但却不能忽视法律法规和员工的权益,妥善安置协商补偿争取员工理解才是正确之道,投机取巧企图通过不法手段避免赔偿,只会为自己为他人带来诉累。(郑家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