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本是保证申请执行人利益,提升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双赢”良策,然而,有些被执行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后,却将此当作逃避、拖延执行的“缓兵之计”。近日,一起时隔一年尚未履行给付义务的执行案件在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成功履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申请执行人付某从事煤炭销售工作。2023年,被执行人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向付某购买煤炭用于粮食烘干,却始终没有给付8.1万元的购煤款,无奈之下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孙某给付所欠款项8.1万元,但孙某未按判决要求给付款项,付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法官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约定孙某先行给付3万元,其余款项分期履行。但孙某给付1万元后便再无下文,仍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都一年多了,孙某还欠我4万多不还,我实在是没办法了……”讨要欠款无果后,情绪激动的付某找到执行干警,申请执行剩余欠款。
执行干警为帮助付某尽快拿到剩余的款项,立即与被执行人孙某进行联系,对孙某之前拖延还款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孙某进行了耐心地释法析理,多次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承担的法律后果,必要时将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甚至要负刑事责任。数次劝说无果后,执行干警驱车前往孙某住所地,准备将孙某拘传至法院。最终慑于法律的威严和即将到来的强制执行措施,孙某终于表示愿意还款,但希望付某能够减免一些欠款或以物抵债。执行干警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双方协商一致,孙某某当场给付付某欠款3.5万元,剩余的欠款付某自愿放弃,至此,该起执行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