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拖欠电费引发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明确了“违约方自担损失的裁判规则,为供用电双方敲响法律警钟。
原告陈某甲与陈某乙系兄弟关系,二人在莺歌海镇共同承包土地建设鱼池。为保障养殖生产用电,2018年5月,陈某甲与某电网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该电网公司为其承包地所在片区提供高压供电服务。
在后续养殖过程中,陈某甲、陈某乙二人多次欠缴电费。2023年3月,某电网公司下属黄流供电所的工作人员为避免供电中断影响陈某甲生产,先行垫付了所欠电费。2023年9月,陈某甲被某电网公司启动二级催缴程序,工作人员现场向陈某甲送达了电费催缴通知单,并郑重催告。但陈某甲对电网公司的催告及提醒不予应允。在催告期限届满且陈某甲无补缴意愿的情况下,某电网公司按照既定程序对陈某甲承包地的供电采取了断电措施。断电后,陈某甲养殖鱼池出现大量鱼苗死亡的情况。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以某电网公司“违法断电致其财产损失”为由,向乐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电网公司赔偿鱼苗损失。
乐东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细致查看卷宗材料、梳理案件时间线及证据链,认为该案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法院审理查明:某电网公司在陈某甲、陈某乙多次拖欠电费的过程中,已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及法定程序——不仅有工作人员垫付电费的合理处置,在2023年9月,更是先后通过“现场送达催缴单”“书面催告 + 风险提示”等方式,多次向陈某甲催缴电费并告知停电后果,其最终采取的断电行为,既有《高压供用电合同》的约定依据,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正当、依据充分。
综上,法院认定:陈某甲作为用电合同的签订主体,与陈某乙共同经营鱼池期间,经电网公司多次催缴仍拒绝缴纳电费,已构成违约;涉案停电行为系因陈某甲一方违约引发,由此造成的鱼苗死亡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对陈某甲要求某电网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孙宗志 刘涵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