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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8/19 09:56:35

以案说法 | 特殊身份下的“经济账”能否认定为借贷?海南乐东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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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特殊身份关系裹挟经济往来,转账凭证和欠条能否被认定为合法借贷?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揭开了特殊身份关系中经济往来的法律认定逻辑,也敲响了“借条≠铁证”的警钟。

原告王某(女)手持一张10万元《借条》将何某(男)告上法庭,主张何某2024年5月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却迟迟未还。然而,何某的说法截然相反:两人维持了近十年的情人关系(何某已婚),他从未收到过这10万元现金。

何某举证称,双方长期存在频繁资金往来:他不仅为王某支付房租、购买手机、偿还信用卡,还多次发送带有“520元”“老婆我永远爱你”等特殊含义的款项,累计转账超百万元。在他看来,所谓“借条”是王某单方面要求出具,并非真实借贷。

乐东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核心裁判逻辑集中在三点:

借贷合意存疑:借条虽存在,但载明被告“因资金不足”借款,未明确说明系原告代偿债务后转化而来。原告提供的代偿记录与借条金额不一致,且部分代偿发生在借条签署之后,不符合常理。

款项交付无证据:王某始终无法证明10万元已实际交付给何某。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借贷需同时满足 “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仅凭借条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特殊关系影响定性:双方长达十年的不正当情人关系中,资金往来频繁且复杂,累计超百万元的转账均未标注 “借款”。法院认为,此类资金更可能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是情感关系的经济化体现,而非纯粹的借贷行为。

法官介绍,借条不是 “万能凭证”,底线不容触碰。该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公众:借条并非借贷关系的“万能金牌”。即使有书面凭证,法院仍会结合资金交付证据、当事人关系等综合判定。从法律层面看,自然人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原告需同时证明“双方有借钱约定”和“钱已实际给到对方”,缺一不可。仅有欠条无转账记录、或仅有转账无借贷合意,都难以认定借贷成立。另需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损害婚姻家庭关系,不仅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公序良俗原则相悖,为法律所否定,亦不为社会道德所容。法官提醒,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遵守法律与道德底线,既是维护家庭和谐的基石,也是避免财产纠纷的前提。(宋倩)

【责任编辑 -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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