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安徽省法院围绕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三地一区”战略定位,锚定绿色江淮美好家园建设目标,将守护淮河安澜作为重大责任,以案件办理为抓手,以服务大局为重点,以专门化建设为发力点,多措并举提升淮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质效。
公正审判护安全
蚌埠市淮上区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是淮河流域保存较好的一块平原沼泽型草本自然湿地。姜某将其购买的毒药与面粉、面包虫等食物混合后,在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附近抛撒。侦查机关在姜某家中和姜某抛撒食物的附近发现被毒死的鸟类共计13种66只,造成的环境损害总价值为44900元。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扣押在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4900元、专家评估费500元。
考虑到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周边乡镇、村庄较多,禹会区法院在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位置竖立警示教育牌,并将被告人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购买鱼苗在该地增殖放流,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禹会区法院作为蚌埠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与蚌埠市禹会区、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共同签署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协作协议,加强湿地协调保护力度,将湿地资源保护从末端前移到诉源、治未病。
从一纸判决到立体防护,从被动查处到源头防控,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在司法护航下重现生机。近年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各类破坏淮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合肥、蚌埠、阜阳等法院在涉淮河采砂、非法捕捞案件中,探索适用“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追责标准。
提升淮河生态司法保护效能,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是关键。我省法院充分考虑流域特性,优化管辖布局。环境资源审判法庭覆盖淮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合肥环境资源法庭建立“省域+流域+三合一”模式,集中管辖环巢湖流域案件;阜南县人民法院王家坝人民法庭汲取“王家坝精神”,融合“法治+生态+解纷”,打造“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特色品牌。为破解专业技术难题,全省法院推广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等制度,组建覆盖环境资源领域的咨询专家库、聘任生态技术调查官。
绿色发展计深远
6月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设立全国首个新能源产业司法保护基地。该基地以长丰县下塘镇新能源产业园作为核心区,以长丰县其他新能源企业聚集地作为辐射区,通过宣介标识、研究基地、巡回审判点、法治公园四项具体载体,聚力打造集专业化审判、“产学研审”一体化平台、常态化服务保障、协同化部门联动、可视化普法教育功能于一体的新能源产业司法保护平台。
这是安徽省法院创新司法保护路径,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缩影。省高院出台意见,服务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支持奇瑞、蔚来等企业技术革新。滁州、淮北法院严厉打击第三方环境检测弄虚作假行为,推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同时,安徽省法院深刻认识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守护淮河文脉的重要责任,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文物管理犯罪,通过司法刚性守护文明基因。淮南法院立足“寿州古城遗址”“武王墩墓”等资源,构建“惩犯罪+护文脉+传经典”保护机制,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卖损毁文物等犯罪行为,设立武王墩墓司法保护基地及“法官工作室”,开展涉文化保护、环境资源等相关案例法治宣传。聚焦隋唐大运河司法保护,淮北法院利用运河文化园、运河桥梁遗址博物馆、临涣古镇等特定场所,建设运河法治长廊,打造“临涣和谐茶室”等司法品牌。宿州法院借助“府院联动”机制,推进大运河流域司法保护及运河两畔矛盾纠纷化解。
协同共治聚合力
一江碧水,两岸青山。面对流域治理的跨区域挑战,我省法院大力推动区域司法协作。省高院与沪苏浙高院共签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协议,联合发布环境资源审判适法统一研讨会会议纪要,提升区域审判协同性;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沟通协调,召开安徽、江苏部分中院淮河生态经济带环境资源司法协作会议,筑牢跨区域司法保护屏障。
执法与司法紧密衔接,凝聚保护合力。省高院与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会签《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推进制度改革与资金规范管理;联合水利部门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行动,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与省林业厅联合调研,探索“以碳代偿”(林业碳票)修复模式,为实现碳中和目标提供了基于自然的重要解决方案。(吴文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