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明确了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义务,为孩子生活提供了经济保障。
2016年11月,王某与代某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但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且经济互相独立,缺乏共同语言,沟通即争吵。丈夫代某对王某的事业从来不支持且持反对态度。王某为维系家庭完整、保障子女成长环境一再隐忍。2023年12月,王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证据不足撤诉。2025年7月,王某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次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听取当事人双方的诉求,了解双方真实意愿,经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仍坚持离婚,确无和好的可能,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同意离婚,女儿由代某抚养,儿子由王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法官说法:婚姻自由包含离婚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原则,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挽回时,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王某两次起诉,正是法律赋予公民离婚权利的体现。此外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双方长期缺乏沟通、频繁争吵、互不扶持,经济完全独立,已形成“同居不同心”的状态,符合法律认定的感情破裂情形。
法官温馨提示:婚姻是人生大事,切勿因一时冲动或外界压力草率结合。婚前应充分了解,建立稳固的感情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目标。婚姻中若出现矛盾应积极沟通、寻求解决办法。若感情确已无法修复,应理性面对,避免长期陷入痛苦僵局,尤其避免在子女面前持续冲突。
离婚后应切实履行抚养责任,离婚解除的是夫妻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不变。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应悉心照料,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依法保障探视权并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共同为子女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李慧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