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召南·甘棠》中“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的诗句,通过对甘棠树的爱护,颂扬西周召公的德政,表达对召公的赞美和怀念。据《史记·燕召公世家》记载,召公 “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这简短的文字,勾勒出中国古代巡回审判制度的雏形。
在古代社会,交通不便,百姓前往官衙诉讼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召公轻车简从,在甘棠树下搭建临时草舍,将其作为决断诉讼的“衙门”,开创了就地审理、当庭调解的巡回法庭模式。《诗经·召南·行露》一诗,据《毛诗序》所释:“《行露》,召伯听讼也。衰乱之俗微,贞信之教兴,强暴之男,不能侵陵贞女也”,被认为是记载了召公审理的一起婚姻诉讼案件。诗中描述了一位女子坚决拒绝违背礼制的强迫聘娶,并诉诸司法裁决。召公在审理此案时,既严格依据当时的礼法规范,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此案不仅体现了召公作为司法者的智慧与公正,更展现了西周时期司法实践中对礼制的重视以及对弱势群体的维护,凸显了西周司法体系重要的社会治理职能。
召公的“甘棠决讼”,从便捷性来看,就地审理省去了百姓往返于官衙的奔波之苦,减轻了民众的诉累;就亲民性而言,在甘棠树下,召公与百姓近距离接触,没有官衙的森严壁垒,这种亲切的氛围,增强了百姓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同;基于公正性出发,召公直接了解案情,避免了因信息传递不畅而导致的误判,从而更全面、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有利于做出公正的裁决。当时召公秉持公正,无论是贵族侯伯,还是平民庶人,都能得到公平的裁决,真正做到了“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史记·燕召公世家》)。召公“甘棠决讼”不仅是一种司法实践,更是一种司法理念的体现,为后世的司法制度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在中国古代,巡回审判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发展和体现。如汉代设十三部刺史,代表中央“周行郡国,省察治状”,对地方司法事务进行监督,审核狱讼并纠正冤假错案。唐代的巡察使、按察使等,承担着“分察百僚,巡按州县”职责。明清刑部下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名,并派遣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直接审理地方重大案件。这些制度和实践,继承和发扬“甘棠决讼”传统,不断丰富着中国古代巡回审判制度的内涵。
近代抗日战争时期,时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深入群众、开展调查、注重调解、就地审案,受到群众普遍欢迎,这种审判方式与召公的“甘棠决讼”模式根脉相承、遥相呼应。
在陕甘宁边区特殊的历史环境下,物质条件匮乏,百姓法律意识相对薄弱,马锡五通过“携卷下乡、巡回审判”的方式,随时随地受理案件,深入田间地头了解案情,耐心听取双方意见,邀请群众参与审判。在1943年的封捧儿婚姻案中,马锡五摒弃坐堂问案的传统模式,多次深入华池县走访调查,既依据《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保障妇女婚姻自由,又充分尊重当地民情风俗,通过调解促成案件圆满解决。此案经评剧《刘巧儿》传播后,成为妇女解放的象征,生动诠释了“民惟邦本”的治理理念在现代司法中的创造性转化。这种“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司法实践,不仅打破了司法神秘主义的壁垒,更彰显了红色司法的人民性特质。
马锡五审判方式创造性地将西周“明德慎罚”理念与传统调解文化相结合,构建起“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新型司法制度。传统中国社会以儒家“和为贵”思想为调解文化的核心,强调通过柔性方式化解矛盾,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继承这一价值取向的基础上,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法官居中调解为保障,将传统调解从依赖宗法权威的民间自治行为,升华为司法主导下的规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1943年合水县土地纠纷案中,马锡五没有简单地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判决,而是将情理法相结合,通过调解促成丑、丁两家和解,既化解了多年积怨,又维护了边区土地政策的权威性,赢得了边区群众的赞誉和信赖。这种将法律刚性与调解柔性相结合的司法模式,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调解制度,为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历史镜鉴。
马锡五继承和发扬了西周召公甘棠树下“听讼断狱”和教化民众的传统做法,通过“现场说法”“案例宣讲”等方式,将法律知识与革命理念融入司法实践。如审理案件时,在窑洞、田间等群众熟悉的空间开庭,消除司法神秘感;常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阐释法律原则,用身边事例讲解法律和道理;邀请乡邻、村干部旁听并发表意见,使审判过程成为生动的法治课堂。这种“群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审判方式,不仅培育了民众的法治意识,更将司法活动转化为革命动员与群众教育的重要载体。在曲子县杀人案中,马锡五坚持“重证据、轻口供”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走访群众,纠正了仅凭口供定罪的错误,最终抓获真凶,还苏氏兄弟清白。此案通过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判,既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性,又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教化作用。“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有效地解决了边区百姓的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更为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它强调司法的人民性,将司法工作扎根于群众之中,让司法更加贴近百姓生活,对新中国成立后的司法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进入新时代,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创新司法模式,巡回审判和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工作成为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这也是对中国古代巡回审判传统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与发展。法院通过在农村社区巡回审判、设置流动诉讼服务中心等方式,将审判工作延伸到基层,通过就地开庭审理案件,让司法服务更加高效,有效减轻群众的诉累。同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结合互联网技术,在社区、农村设立共享法庭,开展线上庭审、远程调解等工作,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让当事人能够更加便捷地参与诉讼。还有将司法工作的关口前移,法院与社区、街道、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联动机制,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纠纷排查等工作,在审理案件时及时发现矛盾隐患,并在萌芽状态进行化解。例如,在一些邻里纠纷、物业服务纠纷中,法院受理案件后,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从召公“甘棠决讼”到马锡五审判方式,再到新时代的巡回审判和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工作,都强调深入群众、注重调查、调解优先等理念,这些优秀的司法传统一脉相承,从未间断,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蕴含着宝贵的社会治理价值,我们应当继续深入挖掘和传承司法文化遗产,不断探索和创新司法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巡回审判和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工作的智能化水平,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完善巡回审判制度,让司法更加公正、高效、亲民,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幸福安康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杜彦)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8月上(总第207期) 法治史话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