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承办法官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通过情理法交融的耐心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就抚养权归属达成一致,既化解了矛盾,更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陈某(男)与被告符某(女)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小陈。2023年年初,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母亲符某抚养,父亲陈某承担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2024年年初,陈某便以符某不配合其行使探望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陈的抚养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诉求不符合法定变更情形,依法驳回其请求,该判决已生效。2025年,陈某再次以相同理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矛盾再度升级。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敏锐意识到,这是陈某第二次起诉变更抚养关系,且小陈已年满八岁,具备一定的自主意识。为全面掌握情况,法官特意与小陈及其老师分别沟通,深入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状态与内心真实想法。小陈坦言,虽不希望父母分开,但母亲符某因工作繁忙且已重组家庭,对自己的陪伴和照顾明显减少,明确表示愿意随父亲陈某共同生活,同时希望母亲能常来探望。
基于孩子的意愿,调解过程中,法官始终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从孩子成长需求出发,耐心劝解双方。经过多次调解,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陈某与符某逐渐认识到孩子的需求才是核心。符某意识到自身抚养条件变化可能影响孩子成长,陈某也理解了符某过往的付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陈的抚养权变更为陈某,符某享有探视权,同时符某需按标准支付抚养费。
此案的调解结果,既严格遵循法律对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要求,杜绝随意变更,又充分考量子女利益与家庭情感,清晰展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的适用边界——允许因实际情况变化提出合理变更诉求,最终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承办法官通过情理法融合的调解方式,不仅化解了当下的矛盾,更为离异家庭的孩子营造了更有利的成长环境,为同类案件的处理传递了“以孩子为中心、以法律为准则、以情感为纽带”的司法理念。(陈高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