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先行调解+诉前保全”机制优势,高效化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未成年人梁小某的成长筑牢经济保障,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
梁某与余某于2014年5月同居期间生育儿子梁小某。2015年双方感情破裂分开后,梁小某随父亲梁某生活。此后,双方就抚养费问题争执不休,直至余某失联。2025年7月21日,梁某无奈诉至普安县法院。
承办法官考虑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成长,当即启动先行调解程序。因余某无法联系,法官及时引导梁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7月30日,楼下法庭诉讼服务窗口接到了余某的电话,承办法官当即向其告知该案基本情况,说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并劝导双方放下对立情绪,从孩子的生活、教育实际需求出发,理性商议具体方案。最终,余某一次性支付梁小某十年抚养费共计5万元,并承诺自2025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梁小某年满十八周岁。
送达文书时,梁某感慨道:“本以为要打持久战,没想到这么快就解决了!孩子的生活费有了着落,我们也安心了。”余某表示:“能够为梁小某的成长在经济上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作为母亲,自己心里面也踏实多了,今后会按时支付抚养费”。
此案的成功化解,是普安法院高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它不仅及时解决了梁小某的抚养费难题,保障了其健康成长的经济基础,更有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促使父母双方依法履行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