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应认定为监护侵害行为。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
小许系为许某(父亲)和王某(母亲)的女儿,2014年7月19日出生。2017年3月20日,许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小许由其父亲许某抚养。2020年12月24日,许某去世。小许一直与许某某(姑姑)、王某某(姑父)共同生活,其间许某某、王某某要求王某将许某接走抚养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许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本案中,被监护人小许的父亲许某去世后,其母亲王某作为小许的唯一监护人,应当为小许提供生活、住房、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但小许实际上一直与姑姑许某某、姑父王某某生活,期间王某长期既未支付过小许的抚养费,也未履行保护、教育等监护职责,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小许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不宜再担任小许的监护人,王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许某某、王某某与小许共同生活,已建立了感情,且有稳定收入和抚养能力,由许某某、王某某作为小许的监护人,更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亦应认定为监护侵害行为。
王某作为被监护人小许的母亲,在得知小许的父亲去世后,对小许不管不顾,已严重影响了小许的健康成长。小许在许某某、王某某家中生活后,王某未探望过小许,亦未支付过相关费用,其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构成对小许的侵害。现申请人许某某、王某某愿意担任小许的监护人,并已自2020年12月24日起实际履行着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小许亦表示愿意由许某某、王某某担任其监护人,由许某某、王某某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指定其二人作为许某的监护人,也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本案的实际情况。
故申请人许某某、王某某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王某的监护资格,由申请人许某某、王某某担任小许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遂作出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对小许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许某某、王某某为小许的监护人的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李志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