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经过她的身边,没有偷手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矢口否认扒窃的事实。面对刘某“零口供”,检察官通过细致审查找到案件突破口。6月12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兴仁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4年11月17日,吴某在逛街时发现随身携带的手机被盗,随即报警。民警经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吴某在手机被盗前与刘某擦肩而过,刘某有向吴某的口袋伸手的动作。当晚,刘某被抓获归案,但拒不承认实施盗窃行为。公安机关经侦查,于12月5日以刘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刘某虽有疑似扒窃的动作,但视频画面较为模糊,刘某在案发当天被抓获后羁押于看守所,手机轨迹跟踪显示二手手机店老板肖某收购手机的时间是在刘某被关押之后,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手机是我花200元现金从一名陌生男子那里买的,我只见过他一次,无法辨认手机出卖人。”检察官在审查辨认笔录时,对肖某的话产生了疑问。肖某作为经营二手手机的店主,收购二手手机却未例行登记,且使用现金交易,又称无法辨认手机出卖人,检察官怀疑肖某刻意隐瞒销赃人员。
为理清案件事实,检察官对肖某一年内的微信转账记录进行梳理,发现肖某与一家典当行的老板存在频繁转账交易,金额虽不大,但与市面收购二手手机的交易价格相吻合,随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重点围绕典当行老板进行核查。
“手机是王某销售给我的,我进行了登记,然后将手机销售给了肖某。”典当行老板提供了登记记录以及与肖某的转账记录。民警根据典当行老板登记的人员信息,找到了销赃人员王某,王某承认自己帮刘某销售手机:2024年11月17日,刘某找到王某,称其有一部不使用的手机,请王某代为销售,王某便将该手机卖给典当行老板。公安机关查明,王某当时不知道刘某的手机是盗窃所得,不存在违法情形。
在收集完整证据后,今年6月3日,兴仁市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对于肖某作伪证的行为,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