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河人民法庭采用背对背的方式成功化解两起互诉案件,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马某甲与马某乙原系夫妻,于2019年7月9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婚生长子马某丙与婚生次子马某丁由马某乙抚养,抚养费自理,协议中未对探望的时间地点次数予以约定,故造成在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后,马某甲未能行使自己的探望权,故马某甲诉至法院,要求马某乙配合其行使对婚生子马某丙及马某丁的探望权。在离婚协议中还约定,马某甲要配合马某乙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马某甲由于个人原因一直未办理,故马某乙将马某甲诉至法院,要求马某甲配合马某乙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承办法官林世艳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查阅卷宗,将开庭时间定在一起,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溯源于同一矛盾,承办法官认为判决并不能真正将此案化解,反而会激化双方的情绪,为更好地解决家事纠纷,承办法官在家事调解室中分别与对方进行多轮“背靠背”的沟通,倾听彼此的诉求。由于马某甲本人未到庭,其律师参与诉讼,于是承办法官多次与马某甲通过电话进行沟通,真正地了解当事人本人的诉求。马某甲表示如果马某乙让其探望婚生子,其会积极配合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而马某乙表示其如果能够积极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其不会阻拦马某甲探望婚生子。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告知双方若父母一方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不容随意剥夺。并告知双方孩子不仅需要母爱还需要父爱,引导双方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
经过四个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马某甲可每月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婚生子马某丙与马某丁一次,以及暑假期间马某甲可将婚生子马某丙与马某丁接走与其共同生活,马某乙均应予配合,不得阻拦。关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马某甲于2025年8月20日之前配合马某乙办理。
调解后,马某甲在电话里激动地说:“感谢林法官,我终于可以看见我的孩子了,您帮我解决了我的心头事。”
此次调解不仅高效解决了矛盾,更兼顾了亲情的维系和家庭的和谐,家事调解室在修复亲属关系及柔性地解决矛盾方面发挥了“超能力”,通过私密的空间,避免了公开化对家庭成员造成二次伤害,既维护了家庭尊严,也缩减了复杂的诉讼程序,快速处理了两件纠纷,防止矛盾再次升级。(王丽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