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实践
2025 08/05 14:43:52

刍议“不告不理”在二审程序中的例外情形

字体:

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是一项重要原则。体现在二审程序中,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这是一般裁判规则。

但需注意的是,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告不理”亦应有例外情形。

例如,某案中一审法院依据同一事实和法律规定,以未充分履职为由判决五名董事承担对公司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后有三名董事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董事仅在存在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而本案6名董事均按照正常商业决策程序行事,无证据证明其存在重大过失,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鉴于此,对上诉有关判项应予改判,但对未上诉当事人的有关判项该如何处理,是否“不告不理”?

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应当严循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法院不予干涉。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二审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法院不予审理,即使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仍应维持,但对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对一审相关判项予以改判。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只有部分当事人上诉,但一审判决所有被告承担责任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决既然适用法律错误,则所有被告都不应承担责任。二审程序应从整体上,对未上诉相关判项一并改判,不应受当事人是否上诉的形式限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维持错误判项违反法律精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1项,维持原判的前提是“适用法律正确”。若二审确认原判法律适用错误却维持未上诉部分,实质是以程序事由维持实体错误,违背立法本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二审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也即,司法解释明确了例外情况下二审应予审理的情形。本案一审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审得例外干预,予以“全面改判”。

第二,二审“全面改判”具有法律授权基础。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2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该规定赋予二审法院对一审法律适用错误的直接改判权,未限定改判范围以当事人上诉请求为界,而是授权法院对认定的错误进行全面纠正。在同类当事人适用同一法律规范的情形下,法律适用错误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二审法院仅对提起上诉当事人相关判项依法改判,对未提起上诉当事人的部分判项予以维持,则是明知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而予以维持,如此“选择性执法”,显然不符法律规定,也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机械理解和适用。

第三,二审“全面改判”符合实质公平和程序正义要求,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是法律本义,要求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依法均不应承担责任。如果上诉当事人被改判无须承担责任,未上诉当事人仍维持责任承担,甚至是更重的责任(原5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改为2人承担),无疑陷入“同案不同判”的司法悖论,有违实质公平和程序正义,难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社会认同,也无法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甚至会引发后续的缠诉信访等,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结语:在“同案同判”的司法公正语境下,若某当事人就一审判决事项上诉,且该事项与其他未上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或具有不可分割性,如债务连带承担、共同侵权、物权共有等,二审法院可以对未上诉当事人的相关判项一并审查和处理,以避免判决结果矛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而二审法院对明显法律适用错误的主动纠错,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范目的,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当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在法律框架内寻求价值平衡,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等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文杰 思寒 向军)

【责任编辑 -王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