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时代,不少商家想靠 “蹭名牌” 走捷径,却踩了知识产权的红线。7月30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给广大网店经营者提了个醒。
原告某光学有限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BOLON”“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且“BOLON”“暴龙”商标因广泛的市场影响力,分别于2015年、201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戴某在某平台经营的店铺中,销售的眼镜产品宣传图片中使用了与“暴龙”商标近似的字样及“baolong”标识,且店铺部分商品链接带有“暴龙”字样进行宣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其品牌形象和经济利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被告戴某辩称:其销售的商品及图片非自行生产,图片来源于其他店铺,商品由第三方代发,且已于2024年8月下架全部商品并退店,无侵权故意;商品标题、详情及包装未使用原告商标,不存在直接侵权;主观无过错,未实际获利,原告索赔金额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法享有“BOLON”“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提起维权诉讼。被告在店铺宣传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及“暴龙”字样,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图片来源合法及真实销量,其存在修改销售量以利用涉案商标知名度获利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商标声誉及维权合理开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戴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王杨 吴越 王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