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其中物业费的缴纳问题大多成为矛盾的焦点。近日,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引发了关注,物业公司将未交物业费的业主告上法庭,而业主则以小区公共区域卫生差等理由进行抗辩。在法律层面上,这一纠纷究竟该如何解读?
泽普县某小区部分业主因不满小区物业不及时清理垃圾、公共设施维修拖沓等问题,拒绝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在多次催缴无果后,将这些业主起诉至泽普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这些被起诉的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他们有权拒交物业费。
泽普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物业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服务。同时,对于业主提供的各类证据进行审查,确定是不是有小区卫生差等问题。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确实在部分服务项目上存在瑕疵,如公共区域卫生清扫频率未达合同标准、部分公共设施损坏后长时间无人维修。最后法院认为,业主不能仅因这些问题就完全拒交物业费,可以根据物业公司服务瑕疵情况,依据合同约定,支付部分物业费。法院同时驳回了物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业主支付部分物业费,物业公司撤销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温馨提示
在这类物业纠纷中,我们可以看到,业主不能随意以物业服务存在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因为这可能损害其他正常缴费业主的权益,也不利于小区整体服务的维持。但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切实履行好服务合同中的各项义务,提升服务质量。若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应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解决,如与物业协商、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或依据证据通过诉讼主张减免物业费等,而不是直接拒交物业费。只有双方相互理解、依法依规行事,才能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苏比努尔·斯依提麦麦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