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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7/30 18:04:15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生意千万单,证据第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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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交易中,证据意识薄弱往往成为压垮维权之路的最后一根稻草。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铁艺护栏定作合同纠纷案,正是因关键证据缺失导致诉讼主张部分落空的典型案件。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2023年6月,原告某铁艺护栏经销部为被告某商贸公司定制安装护栏,在交易过程中,原告依约完成354米护栏制作安装,总价41064元,履行中被告又追加43米,增款4988元,但双方未签署合同和变更文件。被告支付首笔货款32000元后,余款一直拖欠。故原告诉至法院,主张支付尚余14052元欠款及利息。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出示的证据出现三个断裂点:一是双方口头合同未留痕;二是微信对账未实名认证;三是关键结算单上,原告陈述了双方约定的护栏数量、单价、新增数量及欠款情况,并提交了一张有“高某”签名的“某小区园护栏397米”结算单,但高某身份不明。而这恰恰都是中小微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一个关键证据让案件出现转折。2024年11月,原告多次索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启动前端调解机制。法院委托调解员快速调解,被告赵经理在与调解员电话沟通中多次作出关键表态:承认欠款事实,但主张抵扣4000元维修费,并承诺2025年1月20日前付清12000元余款。但此后被告失联,承诺到期日也未履行,后下落不明。

法院判决

基于证据规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终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完成护栏制作安装,被告实际使用,双方定作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关于原告提交的结算单(签名人身份不明)、微信记录(未实名认证)证据链断裂问题,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条“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规定,采纳了调解阶段被告经理自认的12000元。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法院依法缺席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91.31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证据意识不足导致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面临困境的案例,最终因对方当事人的自认才使得原告的部分权益得以实现,其教训值得汲取:

1.书面合同是保障,口头约定风险高。虽然法律允许合同以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但书面合同能最直接、清晰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如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质量要求等。本案中,双方未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导致原告在主张货款金额时,其提交的结算单因无法核实签名人身份及真实性而难以被直接采信,微信对账记录也因真实性无法确认而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14052元欠款。若有规范的书面合同,此类争议可大幅减少。

2.证据留存要全面,关键环节不马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注重留存各类证据。例如,送货单、验收单(需对方签字确认)、对账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邮件等,注意保留原始记录,必要时进行公证)。本案中,原告虽有证人证言,但缺乏足够的书面凭证佐证,使得其初始主张的欠款金额难以认定。

3.正视调解促和解,自认事实可依据。本案中,被告公司赵经理在法院调解过程中,明确认可扣除4000元维护费后尚欠12000元并承诺付款,该陈述构成法律上的“自认”。根据相关证据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另一方无需举证,法院可予以确认。这成为本案认定欠款金额的关键依据,也使得原告最终能够拿回12000元货款。

4.积极应对解纠纷,合理处分求实效:原告在庭审中同意按照12000元结算,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体现了尽快解决纠纷、实现债权的务实态度,法院对此予以尊重。

完善证据链是维权基石,而调解中的诚信自认更关乎司法权威。商户们请谨记:生意千万单,证据第一关!(司宇)

【责任编辑 -赵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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