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口头劳务协议引发的欠薪纠纷,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广大务工人员依法维权提供了生动案例。
2024年5月,装修工陈某与房主江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陈某负责某小区房屋的刮腻子工程,总工程款8000元,按进度支付。陈某完成工程过半后,按约定要求江某支付前期劳务费5600元。然而,江某不仅未予支付,更在未经陈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另找他人完成了剩余工作,陈某多次索要前期劳务费无果,2025年6月25日,陈某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优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江某承认陈某已完成一半以上刮腻子工作的事实,但辩称因工程“未全部完成”,故不愿足额支付。经法官释法明理,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支付劳务报酬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明确指出,陈某已完成约定工作量,江某应依约支付相应报酬。擅自更换他人完成剩余工作,不能成为其拖欠陈某已完成部分劳务费的合法理由。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江某同意分期支付陈某5000元,自2024年8月起至2024年12月止,每月支付陈某1000元,若江某任意一期款项逾期未付,陈某有权立即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温馨提醒:一是重视书面合同,口头协议虽有效,但举证困难。务工人员承揽工作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关键条款。二是及时主张权利。如遇拖欠劳务报酬,应像陈某一样,注意收集工作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及时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是维权最有力的武器。三是司诚信履约是根本。雇主应尊重劳动者付出,恪守承诺,按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形式的拖欠行为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式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李慧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