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女子何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冷冻鸡翅尖530公斤,内含违禁兽药呋喃西林代谢物,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健康权利。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何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何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何某的丈夫王某于2011年5月注册设立儋州那大某冷冻食品行(以下简称冻品行),实际由何某经营冷冻食品。
2019年9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依法对海口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提取到相关送货单,发现何某从这两家公司采购同期的鸡翅尖(名称规格P-7470,4件共计530公斤、金额1.23万余元)等冷冻食品。经检验,鸡翅尖(P-7470)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24日,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还发现2019年3月至8月期间,何某在未查验采购食品的合格证明等文件材料的情况下,从海口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包括涉案鸡翅尖在内的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食品共607件、总重量8497公斤,总金额24.77万余元,均已销售完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遂依法对冻品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77万余元、罚款743.35万余元以及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涉案金额共1.2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何某向案涉公司采购总金额24.77万余元的冷冻食品中,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金额1.23万余元的鸡翅尖属于不合格食品,其余食品没有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不合格食品,故认定何某的涉案金额为1.23万余元。鉴于何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预缴罚金2.5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何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何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依法诚信经营,始终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对商家也要加大监管力度,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朗小团 罗凤灵 蔡汝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