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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7/28 17:15:2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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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行为人饮酒而放任对方驾驶自己的车辆,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近日,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刘某、冉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刘某被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冉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某、冉某等4人在位于新疆尉犁县某团3连的家中饮酒。酒后,刘某在未取得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仍驾驶冉某的新M×××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ml,已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且属无证驾驶。冉某在明知刘某已饮酒,对其驾驶自己的机动车上路的行为没有加以阻止,同时还乘坐在副驾驶位置,任由刘某驾驶该机动车沿着团场主要交通要道行驶。

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归案后,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驾驶汽车,应从重处罚。冉某酒后虽未直接驾驶机动车,但其放任刘某酒后驾驶其实际控制使用的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鉴于冉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不知道刘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随即就该案举办了公开听证会,邀请当地居委会代表、律师等三名听证员参加听证。检察官就案件办理经过、犯罪事实认定以及对冉某拟作不起诉决定进行了阐述和说明。听证员先后就有关问题向承办检察官、被不起诉人冉某进行提问。经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冉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鹿宏伟  谭开允)

【责任编辑 -赵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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