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装修房屋本是为了打造温馨舒适的家。然而,装修过程中一旦出现纠纷,便会给业主带来无尽的烦恼。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装修款退还引发的纠纷。
2024年6月13日,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总价9万元,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11月1日。李某依约支付88900元后,赵某仅完成少量工程即停工。2024年11月2日,赵某出具《承诺书》,确认欠款81000元并承诺于11月9日前退还,同时约定“逾期每日赔偿1000元”。因赵某未履行承诺,李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退还剩余款项810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
头屯河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抗辩称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且主张《承诺书》中每日1000元的违约金(年化高达45%)显失公平。法官组织双方对工程进度、已付款项等证据进行质证,确认被告构成根本违约。针对违约金条款,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庭释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法律规定和人情事理两个角度出发,耐心地与双方沟通。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其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告知其不履行还款义务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等措施;另一方面,也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劝解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还款期限。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于六个月之内退还装修款15000元,剩余70000元在2026年底之前付清,共计85000元。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若被告再次违约,李某可就全部余款及法定利息申请强制执行。这一调解结果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给予被告一定的缓冲时间,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温情。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官提示:
1. 签订合同需谨慎:在签订装修合同等各类合同时,双方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工期、工程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2. 保存证据很重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注意保存各类证据,如付款凭证、沟通记录、施工进度照片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和被告出具的承诺书,成为了案件审理的关键证据。
3. 理性解决纠纷: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应保持理性,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但诉讼过程可能会耗费时间和精力。因此,在纠纷初期,双方可以尝试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既能节省成本,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
诚信履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履行合同,都应当秉持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当遇到纠纷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理性对待,寻求最佳的解决方式,让法律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司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