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友山律师团队出品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十七条【条文原文】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
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本条旨在明确政府部门在引导和促进民营投资方面的职责,通过政策制定和信息发布,为民营资本指明投资方向,并保障其享受应有的政策支持。
条文释义:
a. “国务院有关部门”:如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
b. “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要求从国家层面系统设计支持民营投资的政策体系。
c. “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建立常态化的项目信息发布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对称性,方便民营企业获取投资机会。这些信息可能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合作方式、联系渠道等。
d. “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通过政策和信息引导,使民营投资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
e. “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这是一个承诺性条款,保障了民营企业在投资符合国家导向的项目时,能够与其他主体一样平等地获得国家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融资便利等)。
【相关法规】
同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
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投资指导目录。
【实务指南】
a. 信息获取:民营企业应主动关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发布的投资政策、项目信息和产业指导目录,如国家发改委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项目清单”等。
b. 政策争取:企业在投资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项目时,应主动了解并积极申请相关的国家支持政策。
c. 政府责任:
● 相关部门应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政策能够有效落地。
● 项目信息的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并提供便利的对接渠道。
● 在政策兑现上要一视同仁,避免“重申报、轻落实”。
d. 项目对接:鼓励地方政府、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搭建民营企业与重大项目的对接平台。
第十八条【条文原文】
第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盘活存量资产是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扩大再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有效模式。本条旨在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这些方式增强自身实力和参与公共项目。
条文释义:
a. 盘活存量资产:
● “多种方式”:如资产证券化(AB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股权转让、资产重组、融资租赁等。
● “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盘活存量资产的目的。
b.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PPP):
●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鼓励民营资本成为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 “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PPP合同应公平合理,明确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责任。
● “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这些是PPP合同的核心条款,必须清晰约定,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参与方权益。例如,收益方式可以是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风险分担应遵循“由最适宜承担风险的一方承担”的原则。
【相关法规】
a. 关于盘活存量资产:
● 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资产证券化等相关政策文件。
b. 关于PPP: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南、合同范本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选择通常需履行招标程序)。
【实务指南】
a. 企业盘活存量资产:
● 民营企业应梳理自身资产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资产,可积极研究和尝试通过REITs、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和盘活。
● 寻求专业机构(如券商、信托、律所、会所)的帮助。
b. 企业参与PPP项目:
● 关注政府发布的PPP项目库和推介信息。
● 仔细研读项目合同条款,特别是收益、风险和退出机制,进行审慎评估。
● 可联合其他有实力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
c. 政府规范PPP:
● 政府部门在推行PPP模式时,应确保项目选择科学、合同条款公平、履约践诺。
● 不得以PPP名义变相举债,确保项目财政可承受。
● 为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
第十九条【条文原文】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投资项目从意向到落地,涉及诸多环节和政府服务。本条旨在对政府部门提出明确要求,即在民营企业投资的全流程中提供优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条文释义:
a.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明确了服务提供的责任主体。
b. 服务环节:
● “项目推介对接”:主动向民营企业推介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并帮助其与项目方、资源方对接。
● “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如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审批备案手续的办理。要求规范、高效、便利,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
● “要素获取”:协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的土地、资金、能源、人才等要素保障问题。
● “政府投资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投资项目,在政府性资金(如引导基金、专项补贴)支持方面提供便利。
c. “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这是对政府服务质量的核心要求。“规范”指依法依规、标准统一;“高效”指办事效率高、周期短;“便利”指程序简化、申请方便。
【相关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有全面规定,如推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容缺受理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 各地推行的“放管服”改革相关政策文件,如“最多跑一次”、“一网通办”等。
【实务指南】
a. 企业用好政府服务:
● 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应主动了解并利用政府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便利措施。
● 对于审批环节中遇到的不合理要求或拖延,可以向相关部门或营商环境投诉平台反映。
b. 政府提升服务水平:
● 各级政府应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推广电子政务,实现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办”。
● 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窗口或项目代办机制,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
● 加强对窗口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
c. 营商环境评价:本条的落实情况是衡量一个地区营商环境好坏的重要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