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现年50岁的王某原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团一社区保安,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深思熟虑的王某为解决个人工作问题,通过互联网结识了微信昵称为“头疗β刻章”的刻章人员李某(另案处理),并添加李某为微信好友。随后,要求李某将自己发送的××图案制作成印章,向李某支付刻章费人民币300元,李某将制作好的印章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王某。王某将该印章加盖在自己伪造的“××委员会落实退役军人王某同志一九九八年个人立功安置文件”、×××个人记功登记(报告)表以及制作打印的1张带有密封字样等的A4纸上,然后将A4纸及2份伪造的立功文件装入牛皮纸档案袋中封存,还在档案袋上加盖该印章。为防止被公安机关发现,王某将该印章烧毁。
事过几日,王某将该档案袋交到工作的社区。翌日,社区负责人又将该档案袋转交至团党建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拆封档案袋后发现里面的立功文件涉嫌伪造,遂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同日,王某就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王某为解决个人工作问题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在其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有自首情节,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案件诉讼阶段,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
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一部OPPO手机予以没收。
检察说法: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是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开展公务的重要凭证,承载着社会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和知晓度。不管是从法律条文到司法解释,每一项的规定都有它的界限和尺度,如果超出其底线,就有可能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也提醒那些试图想通过“走捷径”“耍小聪明”,触碰“高压线”的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鹿宏伟 谭开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