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冒名的婚姻登记已撤销,我终于领到结婚证了!”日前,王某向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声音中难掩喜悦之情。
2023年1月,王某与恋人前往贵州省从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工作人员却告知她,早在2008年她就与榕江县的杨某登记结婚了。
后来,王某几经辗转找到了杨某。面对王某的质问,杨某坦言,2008年,他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张某同居生活。其间,张某怀孕待产,按照当时的政策,没有准生证就不能到医院生产。为此,张某在他人的“指点”下,找到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未登记结婚的王某的身份信息,来到榕江县民政局与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顺利办理了准生证。小孩出生后不久,张某因意外离世。
由于冒用王某身份信息的张某已经去世,且该婚姻登记行为发生在十几年前,王某先后走进民政局和法院,试图通过行政手段和诉讼方式撤销那段冒名婚姻登记,却因民政局缺乏主动撤销的法律依据和超过诉讼时效而全部以失败告终。
今年2月,王某来到榕江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向检察机关求助。该院随即开展了调查核实。
调查期间,张某的父母证实,他们并不认识王某,张某出嫁时未满20周岁,婚后生育一子,结婚不久,张某就溺水身亡了。而王某所在的村委会也证明,王某与杨某不存在婚恋关系。
承办检察官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户籍信息后发现,张某在2009年溺亡后其户口已注销;到县民政局调取结婚登记表后发现,女方签名处没有署名,只有一枚指纹。检察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确认,登记表上的指纹并非出自王某。
榕江县检察院研判认为,王某与张某、杨某互不相识,可以排除王某自愿提供身份信息给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性。张某冒用王某的身份信息与杨某登记结婚,不仅影响了婚姻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可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撤销冒名的婚姻登记。
“杨某明知结婚对象是冒用我的身份信息,还与其登记结婚,不仅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还给我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王某提出了这样的请求。
为化解矛盾,今年5月29日,榕江县检察院就本案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会上,杨某诚恳地向王某道歉,并自愿承担王某为撤销冒名婚姻登记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听证会后,经检察机关建议,县民政局依法撤销了案涉冒名婚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