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职场中,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仅一字之差,背后涉及的法律权益、双方的权利义务却天差地别,关乎薪资待遇、社保福利、管理模式及纠纷处理。签合同那刻,建立哪种关系,影响深远。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教你精准区分二者,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阿某通过微信与泽普县某超市达成口头协议,在超市做销售,每月工资3000元。9月至11月阿某工作期间,超市仅付4000元工资。12月19日,阿某离职,超市未付剩余工资。之后,阿某以超市未付工资、未交社保、未签书面合同为由,要求赔偿,向泽普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支持其请求。超市不服,诉至泽普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超市与阿某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仅有财产(经济)关系,还有人身(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要接受单位管理、服从安排,遵守制度,成为单位成员;劳务关系仅财产(经济)关系,双方无隶属,地位平等,劳务价格按市场协商。
在案件里,阿某工资按每月3000元,出勤天数算,停工不计费,且阿某自主决定是否提供劳动,超市按实际劳动天数发劳务费,也无证据证明阿某受超市规章制度约束。综上,泽普县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最终判决:超市支付阿某劳务费3000元,不承担社保缴纳部分,不付双倍工资,驳回其他诉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等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等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合同,依本法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符合①双方主体资格合法;②单位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③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成立。
第二条:未签合同,认定劳动关系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其中,支付凭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劳动争议案件常见类型。当下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劳动关系形态也更复杂。审理这类案件,关键看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以及合同签订、内容等。若双方有合意且符合特征,即便有其他法律关系,也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用人单位:招聘时选适配用工方式,降低风险;管理中别混淆劳务与劳动关系员工,做好区分。
劳动者:提供劳动前明确用工方式,最好签书面合同,保障自身权益!
在职场中,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区分不清易吃亏,牢记这些要点,遇到纠纷不会慌!(买买提艾力·买买提依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