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为其朋友在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原告用夫妻共同存款代偿了借款本息,其配偶能否共同作为原告向被告追偿呢?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阿某的朋友刘某在银行贷款20万元,银行与阿某、刘某签订《保证合同》,阿某为刘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后两年。刘某仅偿还了两个月的借款本息,贷款到期后,银行起诉要求刘某、阿某偿还剩余借款本息22万余元,因刘某无力偿还,阿某便用夫妻共同存款予以偿还。因刘某未向阿某支付代偿的借款本息,阿某与其妻子哈某共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原告阿某为被告刘某贷款提供担保、代偿借款本息发生于与其妻子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用于代偿的资金系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故阿某、哈某有权共同作为原告向被告刘某追偿。泽普县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阿某、哈某支付代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如果要为他人提供担保,务必充分考量自身及家庭财产状况,谨慎作出决定,避免因担保行为给家庭财产带来不必要的风险。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担保,应事先取得配偶的同意,以保障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处理追偿权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款项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顾元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