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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7/22 14:09:25

贵州息烽法院: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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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爱子,教之以义方,弗纳于邪”。监护不仅是权利,更是沉甸甸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由于认知和行为能力有限,易引发各类侵权事件。

近日,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24年11月19日晚上,小明(11周岁)骑自行车在息烽县某路段处横过道路时与成年人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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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事后认定,小明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遂将小明及其监护人诉至息烽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对原告李某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依法核算后,认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所受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为1.8万余元,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考虑,酌定由被告承担60%的责任,原告承担40%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行自行车横穿道路时与李某的车辆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其监护人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明若有个人财产(如压岁钱等),赔偿费用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且支付赔偿费用时需保留小明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李某的损失1.1万余元,赔偿费用先从小明的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支付。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监护人主动履行义务,将李某的损失支付完毕。(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按照年龄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认识能力不足,对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缺乏清晰的认知,需要家长尽到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有利于督促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引导其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意识,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责任编辑 -郑辰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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