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谭某在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受雇于被告王某从事采棉机操作工作,而王某是从沙湾市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采棉机作业劳务。事前,王某与谭某商定,待采棉作业完成后支付工资58500元。棉花采摘工作结束后,沙湾市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王某支付了全部机采费用,王某却只向谭某支付了部分劳务费。谭某多次索要无果,无奈之下,将王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沙湾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详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认真分析案情,理出了纠纷争议焦点。原来,谭某在操作采棉机时压塌了棉农地里的机井盖,王某为此向棉农赔偿4000元,王某认为这是因谭某操作失误导致的,应当从谭某的劳务费中扣除该部分作为赔偿。谭某认为在采摘棉花时农户并没有向其告知地里埋设有机井盖,在操作采棉机时也已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自己并不存在过错。
沙湾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促和原则,以引起双方纠纷的争议焦点为切入口,劝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消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心理隔阂,原告谭某和被告王某同意各自承担一半机井盖的损失。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王某当庭向原告谭某支付剩余劳务费,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陈雪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