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别号自牧,南宋嘉定十年(1217年)进士。关于宋慈的各类影视作品层出不穷,例如经典影视剧《大宋提刑官》,宋慈由此成为家喻户晓的历史人物。在中华法治文明史的浩瀚星空中,宋慈是一颗明亮的星:他是闻名于世的法医学家,其传世之作《洗冤集录》开世界法医学著作之先河,为世界法医学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除“法医学鼻祖”这一身份外,宋慈还是南宋时期的著名司法官。自考中进士后,宋慈先后出任过广东、江西、湖南等地的提刑官。宋慈任地方提点刑狱期间,虽执掌生杀大权却懂得慎权,做官以清廉自守、公正无私、嫉恶如仇为人称道。他善于维护百姓合法利益,勇于同地方黑恶势力作斗争。
研究南宋司法的重要史料《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有宋慈写作的数篇判词,这些判词大都来源于宋慈审理的贪恶案件。本文结合《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由宋慈审理的案件“唐黑八案”,详细分析宋慈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具体情况。分析这一司法案例,有助于深入了解宋慈的司法精神,丰富对宋慈法官形象的认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
唐黑八团伙弄法欺民引诉讼
唐黑八,闻其名便知此人非善类。唐黑八本名唐梓,原为一市井无赖,后以赌博作弊的方式从不成器的富家子弟袁八处诈得钱财八千贯,从此发迹。之后,唐黑八勾结衡阳县衙里的无良小吏,一番打点后混入官府胥吏队伍,成为官府差役,从此气焰更加嚣张。唐黑八与其妾侍赵秀,联合唐百一、唐百二、蒋百二、袁万一等泼皮无赖组成黑恶势力团伙,专门欺压百姓、为非作歹。唐黑八又利用其官府公人的身份,贿赂收买州县官吏充任“保护伞”,并迫使胥吏走卒听其调遣——当地公门中人成为唐黑八做坏事的帮凶。
以唐黑八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私自置备刑具,肆意玩弄法律。为了敛财,该团伙把持一县诉讼,罗织各类罪名,伪作官府公文,编造非法诉状,威逼无辜百姓,借此榨取财物。例如,他们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诬陷唐正二囤粮不卖,将唐正二随意捆绑拘押,直至从唐正二家勒索到四百贯钱后才将人释放。再如,他们以安置盐客(即盐商)为由,随意捉拿蒋七三下狱,诈出五百贯银两后才罢休。又如,他们诬赖染户蒋四六非法收购罗绮,以此相威胁,勒索蒋四六钱财六十七贯。他们诈称持有官府拘捕公文,以拘捕涉案证人的名义将蒋四八捆绑捉拿,榨取到价值三百贯钱的“官会”(宋代发行的一种纸币)后才放人。该团伙声称陈德一唆使百姓无故告状,以此为由将陈逮捕下狱,主要目的也是为敛财。为霸占袁五七的房屋,唐黑八一伙诬陷袁五七与人通奸。通过对衡阳县百姓的敲诈勒索,唐黑八一伙获得巨额财富。唐黑八又以不义之财疏通官府关系,豢养爪牙,幻想“坐大”。
在唐黑八黑恶势力团伙的阴影笼罩下,衡阳县百姓生活苦不堪言。大家求告无门,无处申冤。衡阳县的侠义人士唐自如,决心替受害百姓们出头。他细数唐黑八等人的恶行,具状向上级衡州官府起诉。衡州官府的官吏长期收受唐黑八的贿赂,早已和唐黑八沆瀣一气。慑于唐自如在社会上的名气,又因其为民请命之举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基于担心激起民愤的考量,衡州官府不得不处理案件。在处理此案时,衡州官府采取了避重就轻的手段,仅就唐黑八一伙所犯的小罪(“冒功受赏”)予以追究,对唐黑八略施惩戒后便草草结案。衡州官府的处理结果并未对唐黑八一伙造成实质性影响,这个黑恶势力团伙照旧残害一方民众。
唐自如不满衡州官府的判决结果,遂向更上一级的荆湖南路提点刑狱司(提刑司)上诉控告唐黑八等人。
宋慈审判唐黑八一伙显公正
“唐黑八案”大约发生在南宋淳祐七年(1247年),宋慈正在荆湖南路提刑司担任提点刑狱公事(提刑官),主管荆湖南路一省的司法刑狱事务。唐自如向路级官府控告唐黑八等人,案件由宋慈负责办理。宋慈在查看完诉状、了解到唐黑八黑恶势力团伙的情况后,对自己治下百姓遭受的毒害深感悲痛。
宋慈评价唐黑八等人说,“把握二水一县民讼权柄,过恶如山,怨嗟盈路”,意思是唐黑八等人操弄衡阳县的民事诉讼,罪恶如山,百姓们怨声载道。他还说,唐黑八等人“撰造百端词讼,骗夺一方善良,贪虐甚于豺狼,凶暴烈于虎豹,公吏惟所号召,州郡为其控持……其最干系一方利害者,所交所结,无非猺獠,作敌作使,皆听指挥,平时则推肌剥髓,不遗秋毫,有事则挑变激衅,欲邀功赏”。也就是说,唐黑八等人编造各类诉讼事由,敲诈盘剥一方无辜百姓,比豺狼还要贪虐,比虎豹还要凶残。更恐怖的是,官府中人,上至官员,下至胥吏差役,都被唐黑八收买并甘愿受他驱使。这些人平日里疯狂榨取民脂民膏,连一点儿小利都不放过。百姓间有矛盾,唐黑八就趁机煽风点火、激化矛盾,试图获取不当利益。宋慈对“唐黑八案”高度重视,认为唐黑八等人横行乡里,“若不剿除,吾民其为鱼肉矣!”
针对衡州官府的判决,宋慈认为:“今州妄陈冒赏,是特小事。”衡州官府仅追究唐黑八“冒功受赏”的小罪,显然是不合适的。唐黑八的所作所为,“件件违法,事事凶强,州县公吏,皆其亲故,被害者莫敢谁何。如唐自如等所陈,具有其实,总计赃钱一万一百一十八贯零,揆之杂犯死罪,唐梓一死有余。”“唐黑八案”经宋慈指令相关部门查明清楚后,宋慈认为:“若不杀草除根,必至养虎遗患。”面对以唐黑八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宋慈决定除恶务尽,永绝后患。
宋慈明察秋毫,根据该团伙成员的具体犯罪事实,依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判决。
首先,唐黑八“原其积恶,虽万死不足赎,若更诛心,尤三尺所不容”。唐黑八罪行累累,国法不容。宋慈念及“姑照今法官所定常刑,不欲于平世更施重典”,考虑到检法议刑适用常刑的建议,在判决中将唐黑八“脊杖二十,刺配广南远恶州军,仍籍没家财,永锁土牢不放”。其次,唐黑八的妾侍赵秀“凡悖入之财,皆其收掌,及事败露,乃敢挟厚赀为之行用”。唐黑八平时榨取的不义之财,都由赵秀收存保管。唐黑八被收监后,赵秀竟敢倚仗丰厚的家财四处打点谋求脱罪。判决将赵秀“脊杖十二,押下雄楚寨,与戍兵射给多中者为妻。”随后,针对团伙中的其他人,“唐百一、唐百二济父之恶,蒋百二为强恶爪牙,凡唐梓平日捉缚平民欺骗,此三人者无往不俱”,“将唐百二各决脊杖二十,配千里,并永锁,蒋百二决脊杖十七,配一千里,监赃”。唐百一、唐百二、蒋百二这些骨干爪牙分别得到了惩罚。由于袁万一罪行轻微且能够自我反省、改过自新,“勘杖一百”。至此,在衡阳县作恶多年的唐黑八黑恶势力团伙被彻底剿灭。
从“唐黑八案”透视宋慈的司法精神和法官形象
第一,以民为本。
民本思想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从最初《尚书·五子之歌》中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到孟子的“仁者爱人”、“民为贵”,荀子的“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再到朱熹等宋儒的“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民本思想一脉相承并不断推陈出新。宋慈出身进士,熟读儒家经典,师从朱熹的高徒吴雉和大儒真德秀,因此,民本思想深植于宋慈心中。“唐黑八案”是由宋慈办理的扫黑除恶案件,宋慈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展现了其以民为本的司法精神。
一方面,宋慈能够设身处地,感受百姓疾苦。以唐黑八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在衡阳县无法无天,宋慈视之为“恶虎”。宋慈读完唐自如的状纸后,对自己治下百姓的悲惨遭遇感到痛苦,“只详唐自如一词读之,令人悲酸”。唐黑八等人“过恶山积”,为了拯救百姓,宋慈毫不犹豫地受理了“唐黑八案”。
另一方面,宋慈在对待唐黑八等害民“恶虎”时,毫不手软,依法将这股黑恶势力铲除,使衡阳县百姓得以安心地生活。宋慈在审理唐黑八等人时,为百姓的安宁生活长远考虑,从根上铲除了唐黑八团伙这一盘踞在衡阳县的社会毒瘤,给衡阳县百姓营造了一座干净的家园。
第二,执法如山。
“执法如山”的法治精神,是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执法如山”在司法中体现为法官坚守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惩恶扬善、追求正义等正向原则。宋慈在办理“唐黑八案”时执法如山,可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唐黑八一伙在州县横行无阻,受害百姓对此申诉无门,关键在于倚仗州县贪官污吏的庇护。衡州官府对唐黑八等人作出的判决,宋慈认为不合适,他敢于得罪官场同僚重审案件,反映出其秉公执法的品格;另一方面,宋慈在查清案情后,依据该团伙成员各自的犯罪情节,分别判处了不同的刑罚。此后,宋慈将判决结果“备榜晓示”,让百姓及时知晓案件判决结果,安心回归到正常生产生活状态,也向百姓传达出惩恶扬善、追求正义的价值观念,并借机警示世人。
第三,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是一种用刑理念,核心内涵是司法官在适用刑罚时善于协调法律和情理,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从而达至用刑中正的境界。正所谓“身怀利器,杀心自起”,司法官在掌握了生杀予夺的权力之后,如何正确行使权力这一利器就成了严峻的考验。“案上一点墨,民间千点血”。司法官的生杀予夺之权是民命所系,在施用刑罚时要实现宽严相济,就必须有廉洁奉公、正义无私之心,还要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对生民常怀怜悯之情,体谅上天的好生之德,体恤百姓的生养之艰。司法官用刑是“宽”还“严”,需要契合法意和情理,并非率性而为。“唐黑八案”中,首恶元凶唐黑八的罪行极大,原本属于“杂犯死罪”且“万死不足赎”。《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有关于治国理政智慧的“建邦三典”,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三典逐渐演变为一种用刑传统,东汉大儒郑玄将其中的“用重典”注解为“以其化恶伐灭之”,亦即将作恶多端的事物彻底消灭。具体到“唐黑八案”,宋慈考虑到当前的情况,根据三典传统,不宜在太平之世用重典,于是采纳了检法官用常刑的建议,参酌情理,未对唐黑八用死刑,但也不会养虎遗患,让唐黑八黑恶势力继续残害百姓。为了防止唐黑八黑恶势力卷土重来,宋慈将首恶唐黑八流放到偏远地区,终生监禁,使其完全丧失自由,唐黑八手下的爪牙依据其犯罪情节轻重也被分别判处相应刑罚,这从根本上瓦解了该黑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再无为害一方的能力和机会。宋慈对“唐黑八案”的处理,体现了其宽严相济的用刑理念,法兼情理,铲除了黑恶势力,达到了保一方百姓平安的目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陶鹏飞)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6月上(总第203期) 法治史话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