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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7/08 16:33:43

适应颠覆性法律技术创新推进数字法治人才培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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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第三个十年,全球正经历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持续重塑法律服务方式、司法裁判机制及人才培养机制。尤其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战略背景下,数字法治被正式纳入国家发展框架,法治人才的需求、能力与素质面临深度重塑。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够催生出新产业、创造新就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颠覆性技术创新的过程也是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的过程。新产业和新就业产生新职业,新职业提出新的人才培养需求,进而要求高等教育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革。然而,当前法学教育体系多停留在传统知识架构与教学范式之中,难以满足技术高速迭代与法律实践场景复杂化的现实需求。本文聚焦颠覆性法律技术带来的深层变革,探讨我国在数字法治背景下推进法律人才培养体系重构的必要性与可行路径。

一、颠覆性法律技术的概念

哈佛大学商学院约瑟夫·鲍尔和克莱顿·克里斯坦森于1995年在《颠覆性技术:乘风破浪》一文中首次提出“颠覆性技术”这一概念。他们认为,颠覆性技术引入了一套与主流客户历来所看重的特性截然不同的特性,而且在对这些客户特别重要的一两个维度上,颠覆性技术的表现往往要差得多。主流客户不愿意在他们所熟悉和理解的应用程序中使用颠覆性产品。因此,颠覆性技术最初往往只在新市场或新应用程序中得到使用和重视,它们通常使新市场的出现成为可能。克里斯坦森于1997年在《创新者的窘境》一书中进一步论述了颠覆性技术。他区分了延续性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延续性技术会推动产品性能的改善,它们都是根据主要市场的主流消费者一直以来所看重的性能层面来提高成熟产品的性能。即使是最具突破性、最复杂的延续性技术也很少导致领先企业的失败。颠覆性技术是一种革命性的技术创新。基于颠覆性技术的产品通常价格更低、性能更简单、体积更小,而且通常更方便消费者使用。颠覆性技术通常在新兴市场或不太重要的市场中首先投入商业化运行。

颠覆性技术应用于法律领域形成了颠覆性法律技术。牛津大学萨斯坎德教授于2013年在其《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中提出“颠覆性法律技术”这一概念。他认为,颠覆性法律技术会挑战和改变某些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它们加在一起会重塑整个法律市场的格局。萨斯坎德介绍了13种颠覆性法律技术,分别是文档自动化、无间断互联、电子法律集市、电子学习、在线法律指导、法律开源、封闭的法律社区、工作流程和项目管理、嵌入式法律知识、在线纠纷解决、文档分析、机器预测、法律问答。颠覆性法律技术具有颠覆性、创新性、智能性、高效性和准确性的特点。

颠覆性法律技术推动法律服务与司法审判从经验主导转向数据驱动、人机协作和认知计算。这不仅提升了效率与普惠性,也对传统法律逻辑、职业角色和制度体系提出深层变革挑战。法律咨询由人对人转向人机协作、机器自主。法律机器人可提供标准化合同起草、初步法律咨询等服务,显著降低法律服务门槛和成本。现如今“小律”、“法狗狗”等AI法律助手已经被广泛用于企业合规和普通用户咨询中。律师可以通过法律人工智能平台实现线上预约、案件管理、电子签约、远程调解等功能,提升办案效率和客户体验。区块链合同与智能合约开始在交易执行中替代部分律师的人工审核角色。

法院系统大量采用AI量刑辅助系统、类案推荐系统、语义检索工具提升法官办案效率与准确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推出的智能办案辅助系统逐步嵌入司法裁判流程,极大地提升了审判效率。法官可以利用大数据对类案进行分析,这有助于形成量刑与裁判的尺度统一,推动类案同判与司法公正。法官裁判开始依赖大数据和判例数据库,改变以往依靠经验和主观判断的传统方式。远程开庭、在线证据交换、电子送达成为常态,尤其在疫情后以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智慧法院常态化推进“云审判”机制。区块链在合同执行、电子证据存证、身份认证等领域的应用,正促使传统合同法与证据法范式发生结构性变革,对现有法律规则提出适应性重构的要求。

二、颠覆性法律技术产生的巨大影响

颠覆性法律技术正在影响法律职业。机器学习、信息提取、论证挖掘、认知计算、预测编码、电子发现、区块链、生成式人工智能等颠覆性法律技术给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业带来革命性变化。法律职业人士需要理解颠覆性法律技术并知道如何运用和评价颠覆性法律技术。法学院面临如何向法科学生讲授所需要的技能和知识的问题。

颠覆性法律技术作为一种先进生产力,势必对生产关系产生决定性影响。法学教师与法科学生,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法学院校与法律科技公司、法治实务部门与法律科技公司、法科学生与法治实务部门、当事人与法治实务部门等的相互关系都将发生巨大的变化。颠覆性法律技术广泛应用于司法审判、行政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合规审查等法律实践活动,极大地改变了法律实践的方式。在这里,“颠覆性”不是一个贬义词,而是一个褒义词。颠覆性意味着法律实践将变得更加智能、更加便利,让法律服务和公平正义变得更容易获取。颠覆性法律技术是在人工智能时代创造的新兴数字技术,能够创造新的法律产品、催生新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职业者、打造新的法律实践模式,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新动能。颠覆性法律技术的自动化和智能化运作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审判、法律服务等法律实践活动的效率。颠覆性法律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深刻地改变了法律知识的生产方式,同时催生了一批专注法律领域的网络初创公司和新的法律产品。十余年来,法律科技初创公司及其研发的法律应用程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国内外法律网络初创公司推出的法律机器(Lex Machina)、拉威尔、罗斯智能系统、无忧吾律、律爱、ChatLaw等法律应用程序,基于颠覆性法律技术可以实现自动的合同审查、法律预测、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今年年初引起广泛讨论和使用的DeepSeek虽然不是一款法律应用程序,但它掌握的技术可以广泛地应用于法律领域。DeepSeek凭借自然语言处理、深度问答、机器学习、知识图谱、自动化推理、论证挖掘等核心技术优势,在自动化解决法律问题方面表现出色。颠覆性法律技术催生了一批新型的法律服务机构。汤森路透等大型法律出版商进军法律服务领域,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回归法律业务,法律知识提供商向律所和公司法务律师提供一系列法律服务,法律流程外包商从事日常和重复性的法律工作,商业街零售商也向私人客户提供廉价的法律服务,法律租赁中介成为既有资质又想要生活节奏灵活的律师的雇主,在线法律服务提供商提供在线意见、在线制作文书、在线纠纷解决等法律服务。

颠覆性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批新职业。近五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机器人工程技术人员、人工智能训练师、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应用员、数字化解决方案设计师、数据库运行管理员、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服务机器人应用技术员、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信息系统适配验证师等新职业。新型法律服务机构呼唤新的法律职业人才,法律工程师、法律技术专家、法律流程分析师、法律项目管理师、法律管理咨询师和法律风险管理师等新型法律职业人才应运而生。目前许多顶级律师事务所都聘请了法律工程师。比如,普华永道、毕马威律师事务所、欧华律师事务所、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安硕律师事务所和阿德尔肖·戈达德律师事务所等和供应商都有法律工程师,并开发和部署了许多数字产品来帮助客户。

三、推进数字法治人才培养改革

法学院校应根据颠覆性法律技术发展新趋势,优化法学学科设置,完善法治人才教育培养机制,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培养高素质数字法治人才。

(一)数字法治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学学科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机制不利于新兴交叉学科发展。2024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编修了法学学科和法律专业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法学二级学科由10个调整为19个,新增了网络与信息法学和交叉法学。新版的法学二级学科目录未纳入“数字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等新兴交叉学科。另外,法学学科评价体系对于数字法学等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不利。目前的指标评价体系是以传统法学二级学科为基础建构起来的,新兴交叉学科无论在师资队伍、科研项目、成果获奖、学术交流等方面都无法与传统法学学科抗衡。如果用现有的学科评价体系来评价新兴交叉学科,势必会阻碍其发展。

第二,教学体系存在教学内容更新迟缓、课程供给失衡的问题。核心课程仍聚焦传统法学知识,如刑法总论、民法总则等,未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权利、算法治理、法律解析等内容系统纳入必修或核心课程。技术相关课程设置零散,即便个别高校设置“法律科技”类课程,也多为选修且未形成系统化课程群,缺乏进阶逻辑与知识连续性。当前存在教学内容与实践严重脱节的情况,课程中对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法律信息检索、合规技术、智能合约等内容覆盖极少,教材更新滞后,学生难以了解真实场景中的技术应用逻辑。

第三,实践教学体系存在平台缺失、能力培养碎片化的问题。实践平台老旧或单一,主要以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法律诊所为主,缺乏与司法智能辅助系统、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区块链存证系统等新型平台的对接。法学生缺乏综合项目训练,学校很少组织跨专业、跨学院的法律科技应用项目实践,如智能合规设计、AI判例分析、数据伦理审查等,学生综合能力难以形成。法律事务机构与技术企业协作不足。目前法学生的实践机会主要来自法院、律所,缺乏与头部互联网平台、科技公司等单位的联合实训机会。

第四,师资队伍结构单一、复合背景严重缺失。由于数字法学学科是新兴交叉学科,学科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足够的学科积累和人才队伍基础。法学专业教师技术背景普遍不足,多数法学教师缺乏对编程、数据处理、AI算法等的基本理解,难以胜任跨领域课程教学任务。理工科教师难以融入法学教学体系,技术专家即便参与课程,也多为客座讲授,缺乏长期教学规划与互动,知识传授不够系统。师资培训机制薄弱,鲜少有高校为法学教师设立数字法治专项培训或海外进修机会,专业更新动力不足。

第五,合作育人机制存在产学研协同不畅的问题。院校内部缺乏跨学院协同机制。法学院与计算机学院、管理学院之间缺少联合培养机制或课程共建项目,跨界教育资源无法共享。法学院校与法律科技初创企业协作不够深入,虽有部分合作项目存在,但多停留在讲座、实习层面,缺乏“共建课程——共育项目——共评人才”的长效机制。法学院校与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信息壁垒明显,法院、行政机关使用的司法智能系统、监管沙盒平台等难以开放给高校用于教学研究,限制了学生的真实场景训练机会。

(二)完善数字法治人才教育培养机制

第一,设置法学与技术科学的新兴交叉学科。学科建设是人才培养的龙头。有了学科,就会有相应的教学科研平台,就有了培养人才的队伍,有了队伍就可以招收该专业的学生。面对颠覆性法律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法律市场的新需求,法学院校应当优化法学学科设置,培养复合应用型数字法治专门人才。要培养懂颠覆性法律技术的数字法治专门人才,法学院校应当设置数字法学学科或者法律与技术交叉学科。法学教育应积极融入跨学科视野和协同创新思维。颠覆性法律技术的发展本质上是多学科交叉融合的产物,单一学科框架已难以支撑复杂的法治实践需求。高校应打破传统学科壁垒,推动法学院与计算机学院、信息学院、设计学院等多学科共同建设“法律+科技 +设计”交叉学科群,形成既懂法理又掌握技术的复合型教学科研团队。

第二,重构法学课程体系,打造模块化、阶梯式数字法治课程结构。应设立数字法治核心课程模块,构建涵盖“法律与数字社会”、“人工智能法律应用”、“数据合规与监管技术”、“法律解析”、“区块链与智能合约法”等课程群,分设基础——进阶——实训三级体系,突出应用导向与问题解决能力。积极推动实践教学改革,建设数字法治模拟与实训平台。要强化法律技术实践能力的培养,构建多元化、场景化的实训与实践教学体系。在现有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等传统实践基础上,积极引入智慧法院、在线仲裁、司法区块链、智能合规等新型技术实践模块,让学生有机会在真实或半真实的数字化法律环境中进行角色扮演、问题求解和创新设计。

第三,应持续完善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师能力提升机制,为数字法治教育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高校应通过引进、培养和激励等多种手段,组建一支具有跨学科背景、既懂法学又精通技术的“双师型”教师团队。要加大对法学教师的数字技能培训力度,设立专项经费支持教师赴国内外知名法律科技机构访学交流,掌握前沿法律技术应用方法和教学手段。同时鼓励技术背景教师深入法学课堂,共同开发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案例、指导学生项目,推动技术知识与法律教育的深度融合,形成开放、共享、交互的教学新生态。

第四,构建“政产学研”多元共育数字法治人才体系。建立高校、法院、律所与科技企业间的长期合作机制,推动共建研究中心、共开前沿课程、共育实训基地,探索如“法律科技双创实验室”、“数字法治联合学堂”等制度化协同模式,提升育人系统协同性。应推动形成“政产学研用”多方联动、深度合作的人才共育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院、律所、科技企业、行业协会等主体的资源和场景优势,形成覆盖人才培养、科研攻关、技术转化、成果应用的完整生态链。通过建设国家级法律科技创新基地、数字法治示范区和跨区域协作网络,打造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制度试验于一体的综合平台,推动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纵深发展,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与协同效应最大化。

四、结语

数字法治已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和战略支点。随着颠覆性法律技术的不断演进与广泛应用,传统的法治观念、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形态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变革与挑战。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的深刻影响,法学教育体系必须直面现实、与时俱进,切实从理念到机制、从内容到方法进行全面革新,确保法治人才培养能够顺应数字社会的发展需要,服务于国家数字化战略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

数字技术对法治体系的嵌入,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创新,更是一场法治观念和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这要求法学教育者和从业者不断更新法律思维,突破传统法学知识与技能的局限,深入理解数据主权、算法透明、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平台治理等前沿问题,推动形成与技术创新同频共振的法律知识体系和法治文化。高校要着眼于未来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复合能力要求,将“懂法律、懂技术、懂治理”作为数字法治人才的核心素养要求,通过课程设置、能力训练、价值观引导等多元途径,培养既具备扎实法学理论功底,又精通信息技术、善用人工智能的复合型人才。

总之,数字法治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一流数字法治人才的支撑。面向未来,只有坚持以“学科创新、课程重构、平台建设、师资优化、协同育人”为核心的系统性改革思路,积极应对颠覆性法律技术带来的深层变革,才能不断提升法学教育的适应性、前瞻性和引领性,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供给和智力支持。以法治护航科技创新、以人才支撑制度创新,必将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不竭动力,助力构建公平正义、开放包容、可持续发展的现代法治体系,开创数字法治建设新篇章。(喀什大学法政学院党委书记、讲师 迪力夏提·阿木提)

[本文系喀什大学教改课题《“双选育人”模式下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研究》(编号:KJEY2315)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美]克莱顿·克里斯坦森:《创新者的窘境》,胡建桥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

[2][英]理查德·萨斯坎德:《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何广越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57页。

[3]李伟弟、潘翔:《数字法治人才培养的迭代变革与时代因应》,载《法学教育研究》2024年第4期,第263-280页。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6月上(总第203期) 法治新知栏目】

【责任编辑 -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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