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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7/08 10:55:59

海南儋州市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事故两个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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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交通法庭成功处理一起事故涉及两个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与交通安全治理注入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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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8日13时11分许,林某波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白马井镇山村路口路段时,适遇麦某泽(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二轮车搭载李某平(未满16周岁)经此路段,因林某波驾车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加之麦某泽转弯未确保安全,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麦某泽、李某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林某波、麦某泽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李某平无事故责任。

麦某泽将被告林某波、李某喜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1397.63元。

李某平将被告林某波、李某喜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5857.688元。

因两案事实关联、责任主体重合(均涉及林某波),儋州市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整合证据、统一责任认定,麦某泽及李某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组织调解,双方法定监护人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双方法定监护人均同意两案涉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责任范围内平均分配赔偿数额,商业三者险限额责任范围内再予以划责赔付。首先,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麦某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2791.81元,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车辆代位维修费6000元,余款96791.81元。另,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李某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5872.24元,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车辆代位维修费6000元及紫金道路救助基金的垫付款15552.17元,余款106320.07元。

此次调解成功,不仅快速解决了赔偿纠纷,还确保麦某泽、李某平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减少事故对家庭及个人成长的负面影响。下一步,儋州市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将持续深化涉未成年人交通纠纷调解机制,以司法温情守护青春权益,用专业审判传递安全警示,以司法裁判明确“未成年人违规驾车,监护人需担责”,强化家长监管意识,并通过典型案例警示“未成年人驾车风险”,推动家庭、社会共管共治,筑牢交通安全防线,为构建平安、法治儋州贡献力量。(朗小团 苏彦人)

【责任编辑 -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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