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二手房交易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并完成当庭支付。买家马某误占邻居吾某地下室并处置物品,法院认定卖家热某未履行告知义务负主责,马某擅自处置他人财物负次责并返还物品,彰显物权保护规则。
2025年2月,马某购买热某的二手房后,热某称“地下室有贵重物品待搬”,但未说明具体位置。马某多次催促热某清理物品无果,自行认定某地下室归属,两次换锁进入后发现生活用品及名酒,遂将衣物送人、丢弃杂物,马某误以为名酒即为热某所述贵重物品,于是暂为“保管”。实际业主吾某两次换锁发现地下室被占后报警,2025年5月20日,吾某诉至法院索赔。
案件受理后,法官认真查阅案件资料,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厘清各方责任,并耐心释法说理。热某作为卖家未明确告知地下室位置(未在房产证标注),拖延搬离物品,系纠纷主因,承担70%责任,向吾某赔偿1500元;马某未经核实擅自处置他人财物,存在重大过失,承担30%责任,调解过程中马某同意追回所送衣物、归还名酒,无法追回的丢弃物品折价赔偿,共向吾某赔偿300元。
法官提醒,二手房交易中,卖家须明确告知附属设施权属并按时清空,买家应与物业核对产权证明,切勿主观推定权属,“误认”不构成免责理由,擅自处置他人财物必担责。(姆丽德·包尔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