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作为一部实体法,既规定了个人利益也规定了公共利益,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实体法支撑。检察机关应当以民法典颁布施行为动力,深入剖析涉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相关内容及指引作用,正确厘清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深化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办案机制,履行好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
一、民法典涉及公益诉讼检察相关内容及指引作用分析
民法典虽然是一部调整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行为关系、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但是作为一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对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提供了许多实体法支撑,特别是弥补了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关于实体法适用的诸多法律空白。民法典从概念上如“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加以明确规定,从原则性指引条款如“绿色原则”,以及通过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方式对公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要求民事主体保护公益的内容规定
如民法典第一条规定要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九条规定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此类条款内容从原则上为保护社会公益提供了实体法规定,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了民法实体法上的法定的价值基础,对于理解、适用民法典关于保护公益的相关条文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总领意义。
(二)要求不得损害公益的内容规定
此类内容即为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如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公益,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得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荣誉等公益,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益。此类条款内容从禁止性角度为保护公益提供了实体法支撑,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对认定损害公益的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
(三)为了公益需要可以实施免责行为的内容规定
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不动产或动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益需要依法可以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因公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建设用地,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益实施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权等人格权,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了公益需要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为了公益需要可以处理个人信息。此类条款内容对区分是否损害社会公益以及虽然损害社会公益但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提供了指引,对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认定是否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基本定性提供了指引。
(四)要求行政机关履职的内容规定
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公益的,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负有监管处理的职责,即行政机关在对合同的实施进行监管上的履职要求。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职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即行政机关在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上的履职要求。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管理人对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职责,即行政机关在管理窨井等地下设施上的履职要求。此类内容为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认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是否履职到位提供了指引,其根本不同于以往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中常用的行政机关“三定”方案的证明力和说服力。
二、民法典内涵引领下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原则和方向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公益之诉”的理念
民法典是一部保障人民权利、推动国家治理的法律宝典,它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民事基本制度,为进一步增进人民福祉提供了坚定的法治保障,体现了人民至上的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民法典“人民至上”理念一脉相承。检察机关需将公益诉讼的落脚点聚焦于人民根本利益,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生态环境和特定群体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电信网络诈骗等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正是响应人民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法治需求,需结合民法典“绿色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深化实践。
(二)正确处理好公益诉讼法定范围及“等”外探索的关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就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顺应人民群众对公益保护的新需求,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不断拓展,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办案领域从最初的四大领域变为了“4+10+N”领域。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也为公益诉讼新领域的案件探索提供了实体法支撑的背景下,如何处理好公益诉讼法定范围及新领域探索的关系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新领域案件提出了从“稳妥、积极”到“积极、稳妥”探索开展的原则,强调既要坚持积极推进,也要坚持稳妥探索。办好法定范围内领域的案件应是当前时代背景下公益诉讼检察的主责主业,也是确保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现稳进、提升的基础。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作为新的增长点,拓展区必须在“稳”的基础上进行探索推进,同时要结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找准公益诉讼检察服务改革发展的切入点,把传统法定领域深耕细作,把新增法定领域要做大做强,依法积极稳妥拓展新领域案件范围。
(三)处理好自我素能提升与智慧借助之间的关系
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知识面广、领域多元,特别是体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以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专业性极强。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内部专业人才少、能力有待提升的问题,要做到主动适应民法典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以民法典为引领,着力提升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化水平。一方面自身要努力钻研涉及公益诉讼的相关民事、行政法律业务,聚焦能力短板来优化专业化培训,通过专业知识的培训、专业方法的掌握、专业技能的提升,助推公益诉讼检察队伍专业素养的提升。另一方面要充分借助外脑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品质。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建设公益诉讼专家咨询网,要充分借助这一平台,发挥专业律师、专家、学者、专业人才库的人才优势作用。同时,要依托检校共建和检研共建的作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理论研究专长优势,为公益诉讼检察实践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四)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规范化机制化建设
制度机制具有根本性,要不断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现从经验探索到规则办理、机制建设完善的转变,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原则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一是在办案方法上的创新规范,要用活、用好诉前圆桌会议、诉前磋商机制、现场送达检察建议等新型办案机制,有效促进办案规范化,提升检察监督的刚性,在双赢多赢共赢中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二是在办案机制上的创新规范,如涉及未成年人的公益诉讼案件专门归口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推动专业化办案,推进保护、救助、教育、治理一体化。建立跨区划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机制,建立跨境、跨省、跨市、跨县等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及食品、药品保护等方面的协作机制。
三是在协作配合上进行创新性规范化,要在与各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创新建立完善如“河长+检察长”、“湖长+检察长”、“林长 +检察长”、“矿长 +检察长”等名实相符、专项联动配合的创新协作机制,有效形成共治、共防、共管监督合力。
三、借力民法典助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发展的具体进路
(一)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流域治理、“食药安全益路行”等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目的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打好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损害公益问题的总体战、攻坚战、持久战,着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关切的公益损害问题,民法典对专项监督活动具有巨大的指引作用。要贯彻落实好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法律监督,引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惩罚性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对恶意损害生态环境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责任可探索细化为补植复绿、增殖放流、以劳动形式代替修复费等形式。同时,要突出办理食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落实食药品“四个最严”要求,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民法典侵权编等规定探索建立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认定标准、适用范畴、责任承担、赔偿金管理使用等规范性制度,以“惩罚就要痛到不敢再犯”维护民生安全。
(二)探索推进强化人格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检察
人格权单独成为一编是民法典的一大重要亮点,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之一,是法律体系中以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为核心内容的重要基础权利。公益诉讼检察的基本命题是保护公益,而人格权的保护则是保护公益最基本的出发点,应对新时代民法典赋予的对人格权的重视,应当将人格权的保护贯穿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
一是要加强对英烈等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侵害英烈等的人格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承担民事责任,为开展英烈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提供了实体法支撑,要结合前期开展工作加强对英烈等人格权的保护,如加强对英烈纪念设施的监管检查、加强对英烈肖像使用的监管等,用法治方式捍卫英烈尊严。
二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要结合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号检察意见,推动校园综合治理,推动校园平安建设,把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做得更实、更细。如加强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对校园消防、安保的监督,强化对校园安全的保护;如加强对未成年人健康权的保护,强化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的保护,强化对烟酒经营出售的监管,规范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的进入监管,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三)借力民法典推动公益诉讼办案规范化建设
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必须跟进时代的发展,推动重点办案类型、环节和领域业务规范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公益诉讼检察重在突出精准性、规范性,突出抓好法定领域办案工作,多办有影响、效果好的案件,敢于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公益诉讼办案规范化建设要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内核,培养法律框架下法治轨道上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有个案法律适用与服务中心大局相协调的能力,构建以“可诉性”为核心,以符合程序规范、突出监督实效、三个效果统一等作为主要评价要素的分层次高质效案件标准,健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规范体系,以可诉性提升精准性和规范性,一体落实“三个管理”,持续抓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新起点上完善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标准,制定各领域高质效办案指引,推动公益诉讼检察更高质量发展。
(四)智慧借助民法典创新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协调发展
民法典中的大部分内容虽然与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从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类型角度来看,大多数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是其与行政公益诉讼又有一定的相互蕴含、相互转化和衔接的关系。总体上看,二者并不冲突,要从辩证的角度运用民法典,厘清民法典中规定的内容,延伸出行政机关的履职责任。如从窨井等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中,辩证分析行政机关是否尽到监管责任,以预防性的司法理念厘清行政机关在民事侵权、公益受损中的责任承担、监管履职情况,探索以民法典为依据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尝试通过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推动公益诉讼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发挥积极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刘元见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张莉蓉 黎青武)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5月下(总第202期) 专题研究栏目】
